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四節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一、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①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②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③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考核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考核包括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薪酬獎懲、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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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