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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其訂立的起點,也有其終止的終點。合同終止后,當事人因合同終止而產生的附隨義務隨之而來,也即是民法理論上的后合同義務。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在終止后都會產生后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后合同義務不是合同義務,而是隨合同終止產生的法定義務。合同法第六章規定了合同的終止制度,現分述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這是合同的理想終止方式,合同履行完畢,當事人各得其所。就算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有所虧損,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風險承擔的事。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合同理想、正常的終止方式。
2.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在履行完畢之前,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從而使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提前終止。合同法規定了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1﹞約定解除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既然是合意,若當事人能以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法律自應尊重,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合同的約定解除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合同訂立后終止前,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這里的協商一致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是以新訂立的合同解除原合同。二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在合同訂立后終止前,以補充協議或者以其他形式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的約定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只要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具有無效的情形,法律理應尊重。當事人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具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未行使的,解除權歸于消滅。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具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也歸于消滅。
﹝2﹞法定解除 是指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條件時,具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以終止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應當注意: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以避免或減少對方當事人的損失。同時,應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及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證據。
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訂立的。當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債務的,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已經不可能實現。此時,法律賦予守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是為了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唯應注意,行使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應保存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證據。否則,可能被對方反咬一口而承擔違約責任。
主要債務的履行與否關系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若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可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經守約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違約方仍未履行的,守約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當然,守約方應當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證據、向對方當事人催告其履行合同的證據及對方當事人接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證據。至于合理期限,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及誠實信用原則來決定合理期限。
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守約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當然,守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同樣需承擔舉證責任。
至于第五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則是兜底條款,由其他法律來規定。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超過期限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解除權消滅后,當事人便不可以解除合同了。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也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應當在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解除權也歸于消滅。至于合理期限究竟多少才算合理,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等具體情況來決定。
當事人在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條件時,行使合同解除權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若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若對方沒有異議,合同即告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批準、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解除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解除的,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解除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合同解除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著當事人責任的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對方損害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的,可以依法抵銷。合同法規定了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從而終止合同的行為。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約定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相互抵銷債務的行為。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 是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合同債務或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將合同標的物依法提交提存機構,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在提存法律關系中,債務人是提存人,債權人是提存受領人,提存機構為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辦理提存的組織。
提存是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應當遵循一定的規則,不同的提存機構可能對提存有不同的規則。如公證處與其他提存機構,在辦理提存手續時,規則可能不盡相同。在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或者標的物變賣的價款提存之后,便發生消滅相應債務的效果。提存消滅債務的效果與債務人向債權人親自履行債務的效果一樣。自提存之日起,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也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債權人可以隨時憑有關證明到提存機構領取提存物及其孳息。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機構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及其孳息。
債權人應當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到提存機構領取提存物及其孳息。提存屆滿五年未領取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及其孳息的權利消滅。債權人也不能再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提存物及其孳息在扣除提存費用后,收歸國有。
5.免除 合同債權是債權人依法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當債權人自愿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時,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消滅。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6.混同 合同訂立后至終止前,可能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如企業合并),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此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為法律沒有道理讓自己向自己履行債務。但是,如果合同的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而合同的權利義務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合同權利義務只有在解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之后才終止。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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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