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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講義五章九節

發表時間:2014/1/14 10:09: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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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九節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的訂立以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關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

第二,委托的目的、內容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受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人的事務。

第三,委托人對受托人實施的合法委托事務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特別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概括委托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第六,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的義務

(1)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且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2)報告義務。

(3)交付財產的義務。

(4)損害賠償責任。第一,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受托人超越受托權限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受托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外,受托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不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不論委托合同對費用支付是否有明確規定,委托人都有義務向受托人支付辦理委托事務所花費的費用。

(2)支付報酬的義務。有償的委托合同,在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后,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擔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

(4)損害賠償責任。第一,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委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當給予賠償。第三,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給受托人造成損害的,除不可歸責于委托人的事由外,委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委托與代理

1.委托與代理的聯系與區別

委托合同與代理之間存在區別:第一,代理屬于對外關系,代理人一定要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不對外就不成為代理。而委托屬于對內關系,這種關系僅存在于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時,可能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也可能不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只有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時,才會出現代理問題。第二,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法律行為,不包括事實行為。而受托人依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的行為既可能是法律行為,也可能是事實行為。第三,委托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必有當事人同意才能夠成立。代理關系除了當事人通過合意形成委托代理外,還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須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前提。

2.代理的種類

(1)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

(2)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的代理。主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第三人知道代理關系的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二,第三人不知道代理關系的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介入到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得知委托人后,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

第三人的抗辯。

四、委托合同的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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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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