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當前位置:

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綜合法律知識:法律規范

發表時間:2012/11/19 14:27: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中國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網幫您備戰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網校結合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用書考綱內容,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綜合法律知識》知識點,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基本內容

一、法的形式和內容

(一)法的內容

所謂“法的內容”,就是指構成法的各種內在要素,包括法律規范內容和法律技術內容兩大部分。就法律規范內容而言,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從結構上看,法的內容又可分為三個層次,其最低層次為“ 法律規范”,次則為“法律部門”,最后為一國的法律規范的統一整體,即“法律體系”。 就法律技術內容而言,其主要包括法的各種概念、術語,法的內在邏輯及其聯系等。

(二)法的形式

所謂“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內容的表現方式,是法的內容要素的外在結構和組織形態,僅就成文法來講,也可以分為三層次,即“法律條文”、“規范性法律文件”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立法體系)”。

(三)法律規范

所謂法律規范,就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或認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來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

(四)法律條文

法律條文可以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規范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非規范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內容的條文。

二、法的規則

(一)法的規則的概念

法的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

(二)法的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的規則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則從邏輯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來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聯結在一起的。綜合法學界關于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三要素說”(假定、處理和制裁)和“兩要素說”(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我們提出了“新三要素說”。即法的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的。所謂假定條件,是指法的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法的規則在什么時間、其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況下法的規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法的規則的適用條件和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兩個方面。所謂行為模式,是指法的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范圍的部分,法的規則的行為模式有可為模式(權利行為模式)、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義務行為模式)三種。它們的內容是法的規則的核心部分。所謂法律后果,是指法的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的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法律后果分為兩種:①合法后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指法的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的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②違法后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指法的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的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傊?,在邏輯結構上,法的規則都是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的。其中,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對人們遵守或違反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的認定。

(三)法的規則的分類

1. 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的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是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其在立法中的用語表達式為:“有權……”,“享有…… 的權利”,“可以……”,等等。它又可分為權利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權利性規則是規定一般的主體行使權利之規則。職權性規則,是指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之規則。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1)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人們必須或應當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其在立法中的用語表達式為:“有……的義務”,“須得……”,“要……”,“應……”,“必須……”,等等。(2)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即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的規則。其在立法中的用語表達式為:“禁止……”,“不準……”, “不應當……”,“嚴禁……”,“不要……”等等。

2. 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可以把法的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則屬于此種規則。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和程序加以規定和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的具體行為模式,而是加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來規定的規則。

3. 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是有強制性質的,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屬于強行性規則。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

三、法律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

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根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是法律訴訟、法律程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范。

(二)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范,但它們在內容、適用范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具體表現在: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其明確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而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但不直接告訴應當如何實現或滿足這些要求或標準,故在適用時具有較大的余地供法官選擇和靈活應用。

2. 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至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 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的強度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所以,當兩個原則在具體的個案中沖突時,法官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有關背景在不同的強度的原則間做出權衡。被認為強度較強的原則對該案件的裁決具有指導作用,比其他原則的適用更有份量。但另一原則并不因此無效,也并不因此無效而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為在另一個案中,這兩個原則的強度關系可能被改變。

4. 在作用上,法律規則是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征,即相對于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做出裁決。因此,可以說,法律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堅硬的部分,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們是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的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缺陷,它們甚至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根據;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在法律運行中引入(法官)“自由裁量”因素,不僅能夠保證個案的個別正義,避免法律規則“一律適用 ”可能造成實質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活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證安定性和穩定性。總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持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三)法律原則的種類

1. 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2. 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具體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于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

3. 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2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