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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獨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具有實體法律意義的行為,訴訟行為。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即事實行為不適用代理,如拾得遺失物的行為。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演出合同的表演方應當親自登臺表演,不能由別人代演。本人無權實施的行為,如違法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分類
委托代理產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委托授權是指被代理人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從事法律行為;又如工會依法代理工人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參加勞動爭議的訴訟。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為失蹤人指定專人代理財產事務;為訴訟當事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等。
四、代理權
(一)代理權濫用的主要類型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雙方代理又稱為同時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
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二)復代理
復代理又稱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將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接受轉托的人稱為復代理人。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復代理適用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對自己的轉托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謂“緊急情況”,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形。
(三)委托代理權的消滅原因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關系也應當終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第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第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第三,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終止的;第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四)法定代理權、指定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五)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的代理。
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無權代理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可以以積極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認,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予以默認。如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或支付價款等。
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六)表見代理及其責任歸屬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因而與無權代理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①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主要有:被代理人書面或者口頭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權的;被代理人將具有證明代理權存在價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實上并無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的;代理證書授權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系終止的事實并收回代理證書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②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③本人存在過失。
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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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