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及鞏固練習 | ||||
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 ||||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有( )。 A.2/3合伙人決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15天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解散原因。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3)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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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