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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因此,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如果在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是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想炒老板魷魚的勞動者盡可以“揮一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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