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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綜合法律知識講義第九章第四節

發表時間:2013/9/12 13:08: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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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教材《綜合法律知識》的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教材!

第四節 對外貿易法

1、《對外貿易法》適用的范圍:是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對外貿易活動;但有兩個特別的規定:

(1)邊境城鎮與接壤國家邊境城鎮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適用國務院關于給予優惠和便利靈活措施的專門規定;

(2)我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目前我國的獨立關稅區有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北。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2、《對外貿易法》規定了國家管理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

(1)實行全國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非歧視原則;

(4)對等原則。

3、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4、對外貿易管理主體

(1)取消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實行備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2)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對限制進口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3)可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管理。對其申請,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許可。

(4)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5)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5、禁止、限制貨物或技術進出口問題 10

采取的措施

對貨物或技術進出口采取措施的依據《對外貿易法》第16、17條原文

限制或禁止進口或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的條約,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限制出口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限制進口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限制方式

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例題:國家通常可以基于( )原因而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出口。(2010年)

A、保護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必要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

B、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有必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

C、對任何形式的工業、農業、牧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D、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答案:AB

解析:《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6、對國際服務貿易的進出口的管理

措施

(采取措施的依據)《對外貿易法》第26、27條原文

限制或禁止的理由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或禁止的。

限制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7、與外貿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1)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2)防止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

《對外貿易法》第30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3)對等措施:第31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8、對外貿易秩序——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反對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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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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