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三、形式【熟悉】
口頭形式 | 包括面對面交談與打電話 | |
書面形式 | 一般書面形式 | 合同形式、信函形式、傳真形式、電報形式、數據電文形式等,通常要求在書面上由行為人進行簽名或者蓋章 |
特殊書面形式 | 為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登記形式、審批形式等。 | |
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 | 一般認為,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方可認為有效。 | |
默示形式 | 沉默:必須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可作為意思表示的方式。 | |
推定:以當事人積極的行動來推定。 |
(2)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
①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③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伙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合伙協議有約定 |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
合伙協議未約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
注意: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四、無效的民事行為【掌握】
五、可變更和和可撤銷的行為【掌握】
六、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掌握】
判斷附期限和附條件的標準:一定會到來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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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