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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強制執行程序(一)
(一)執行與執行程序
1、執行
民事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其主要特征為:
第一, 執行主體的特定性
第二, 執行根據的有效性
第三, 執行手段的強制性
第四, 執行過程的法定性
2、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執行參與人在執行活動中的行為規范。
(二)執行的條件與根據
1、執行的條件
第一, 必須有執行根據
第二, 執行根據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第三, 執行根據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機關的裁決、公正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行政決定
第四, 必須是由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2、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是指當事人據以申請執行和人民法院據以采取執行措施的各種生效法律文書。
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有以下兩類:
第一, 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第二, 是根據法律規定由其他機關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三)執行的原則
第一, 依法執行的原則
第二, 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第三, 及時執行原則
第四, 法院執行與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四)執行主體和執行客體
1、執行主體
執行主體,是指在執行法律關系中,依照執行法律規范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發展或終結的組織和個人。具體包括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及其他參與人。
2、執行客體
執行客體是指民事執行行為所指的標的。
執行客體的范圍:
第一, 財物
第二, 行為
(五)執行管轄
執行管轄,是指對于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和哪一個人民法院負責辦理的分工和權限。
具體為:
第一,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調解書,以及有關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第二, 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 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法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 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關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第五, 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并執行
(六)執行開始與執行措施
1、執行開始
執行程序的開始方式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申請執行和移交執行
第一,申請執行,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審判書、裁定,或者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發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未經權利人申請,由審理該案件的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需要,依照職權移交給執行人員執行的行為。
2、申請的條件和不予執行的情況
申請執行或移送執行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 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第二,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第三, 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四,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的內容,并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第五, 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第六, 屬于受申請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予以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第一,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第二,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庭無權仲裁
第三,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第四, 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第五,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第六,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第七, 在涉外案件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執行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第八, 涉外案件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與仲裁規則不符
3、執行措施
第一, 對被申請執行人給付的執行
第二, 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的執行
第三, 對被申請執行人其他有形財產的執行
第四, 對被執行人知識產權的執行
第五, 對被執行人股息或紅利等收益的執行
第六, 對被執行人投資權益或股權的執行
第七, 對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的搜查
第八, 對指定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
第九, 對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的執行
第十, 對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執行
第十一, 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第十二, 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支付延遲履行金的執行
第十三, 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例題.因南陽公司拖欠天澤公司煤款100萬元,天澤公司遂將南陽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在六個月內還清欠款。調解書生效,半年后南陽公司僅還款50萬元,尚欠50萬元。天澤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此時南陽公司已無力清償債務,后查明大華公司拖欠南陽公司借款40萬元,此時,人民法院正確的處理辦法是( )。
A.可以依職權直接向大華公司發出履行40萬元債務的通知
B.可以依南陽公司的申請向大華公司發出履行40萬元債務的通知
C.可以依天澤公司的申請向大華公司發出履行40萬元債務的通知
D.履行通知送達大華公司后,大華公司不予理睬。20天后,人民法院直接將大華公司賬戶上的40萬元存款凍結 答案:BCD
第十四, 參與分配
第十五, 對剩余債務的繼續執行
例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仲裁裁決書的執行可由( )負責。
A.仲裁機構的執行組織
B.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D.申請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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