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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訴訟時效與期間
一、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又稱為普通訴訟時效,是民法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適用于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以下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此外,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為4年。
2.訴訟時效的開始和中止
(1)訴訟時效的開始,是指訴訟時效起算的開始。
(2)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
3.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因發生法定事由,原來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以下幾種:①提起訴訟;②主張權利;③承諾履行。
4.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對于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給予適當的延長。
二、期間
期間,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段。
根據期間的產生原因,期間分為為法定期間、指定期間和約定期間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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