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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發表時間:2012/3/20 9:32: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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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講義總結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是本課程的重點內容。它是合同對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合同法中的一個核心問題,關于合同效力的制度是合同法中內容十分豐富、法理性極強的制度。建議教師教學時予以注意,并幫助學生學會實際運用。這部分內容在學生學習時問題可能會較多,考試時可能出題的內容也較多。

一、熟悉追認權和撤銷權的內容。

二、理解批準、登記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附條件合同的約束力;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種類;合同無效和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三、掌握附條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表見代理的概念;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的內容;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應具備的要件;附期限合同期限的要件;合同無效和撤銷的內容,其中包括合同無效的原因、合同撤銷的原因等;構成欺詐的要件;效力未定合同的內容。

難點: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區別的關鍵)。

以欺詐、脅迫手段所訂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陸法中,是作為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但合同法對此作了區別規定,即只有該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時,合同才無效,如不損害國家利益,則作為可撤銷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撤銷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2.乘人之危訂立合同

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4.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

口頭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主要是根據《合同法》第10條規定來認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學會運用本章的知識分析處理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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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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