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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輔導:民法通則(8)

發表時間:2012/10/23 15:42: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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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對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為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同時代理):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法律行為。

(五)復代理

1、復代理又稱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將代理權全部或者部分轉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

2、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復代理適用于委托代理

4、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對自己的轉托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解釋:所謂的“緊急情況”,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形。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的,代理關系自然終止。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關系也應當終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終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七)代理關系中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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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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