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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41)
二、其它海運單證
(一)租船合約提單:(Charter party B/L)
1、 定義:租船運輸是一種無固定船期、航線的不定期船運輸,根據船東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船合同來實施運輸,而由船方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就是租船合約提單。這種提單只有在信用證允許使用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2、 租船合約提單的內容:
2 單據名稱:只要出現“Charter party”或“Freight and all other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 *”就是租船合約提單。
2 裝貨港:盡可能填寫實際港口的名稱。
2 卸貨港:按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填寫。
2 簽發或證實:提單必須由船東、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發或證實。
2 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規定要提交租船合同,銀行不需要審核合同,僅作傳遞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2 裝卸費用:
A) 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Free in—F.I.)
B) 船方不負擔卸船費用(Free out—F.O.)
C) 船方不負擔裝卸費用(Free in and out—F.I.O.)
D) 船方不負擔裝、卸、理倉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F.I.O.S.)
E) 船方不負擔裝、卸、理倉、平倉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and trimmed—F.I.O.S.T.)
例: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對裝卸費的收取辦法有( ACD ).
A船方不負擔裝卸費
B船方負擔裝卸費
C船方只負擔裝貨費,而不負擔卸貨費
D船方只負擔卸貨費,而不負擔裝貨費
(二)不可轉讓海運單(Sea Way Bill):
1、定義:不可轉讓海運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和貨物收據,它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不能背書轉讓。如果信用證沒有表示可接受此類單據時,銀行就不能接受。
2、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
(1) 提單具有三項作用而海運單僅有其中的二項作用。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作為物權憑證,海運提單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運輸單據。但是,海運單,它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兩項作用,但它不是憑以提貨的物權憑證,不是一種可轉讓的運輸單據。
(2)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而海運單僅有正面內容,沒有任何背面條款保護和制約。提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種條款受國際法制約,主要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制約。但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是運輸合同的契約人,無權對承運人提出任何主張。
3、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其他作用:
2 對進口商來說提貨方便、及時、節省費用、手續簡便。
2 容易推行EDI電子數據交換。
2 海運單容易與空運、陸運等運單統一使用
4、目前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可適用性
(1)貨運代理公司拼箱業務中的“總運單”
(2)貨代接受貨主委托,但以自己名義向承運人托運時,收貨人顯示貨代公司目的港代理人,則“總運單“采用海運單
(3)跨國總公司與其子公司、或與其相關公司間采用匯付、托收結匯方式時,常用海運單。
(4)貿易雙方交往悠久、彼此信任。
(5)對于貨物價值低、數量少、或樣品的業務。
(6)出口商已收到買方部分或全部貨款的業務。
5、不可轉讓海運單沿需要進一步解決的主要問題
(1)制約海運單的國際規則和必要條款問題
(2)信用證方式下使用海運單對進口方、出口方和銀行等各方利益保障問題。
例:1.海運單不具有的作用是(C)
A.貨物收據
B. 運輸合同證明
C.物權憑證
D. 運費支付憑證
解析: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轉讓。
2、(×)海運單上可以加“TO ORDER”字樣。
解析: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轉讓,不能寫成憑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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