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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盤的有效期
可供受盤人對發盤作出接受的時間或期限,幾種規定方法:
A、規定一段有效期,例如,發盤有效期為3天
B、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限10日復有效
C、不明確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有效。如“發盤、、、速復”
口頭發盤,除雙方另有約定,受盤人必須立即接受。
(3)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在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發盤未生效前,取消該發盤。
發盤撤回的條件:撤回通知比發盤先到達受盤人或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受盤人。
發盤的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后,在受盤人未做出接受之前,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盤人有理由依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依賴行事。
(4)發盤的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終止:
過期: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時。
受盤人拒絕或還盤
被撤銷
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戰爭、災難或死亡、破產。
3、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條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需要變更內容或建議的表示。
還盤有兩個法律后果:
還盤做出后,還盤的一方與原發盤的發盤人在地位上發生了變化。還盤人由原發盤的受盤人變成新發盤的發盤人,而原發盤的發盤人則變成了新發盤的受盤人。新受盤人有權針對還盤的內容進行考慮,決定接受、拒絕或是再還盤。
例如:你10日電價格太高還盤30英鎊限14日復。
案例:公司周一對外發盤,限周五復到,客戶周二回電還盤,邀我電復,我未處理。但是,周四客戶又來電接受我周一的發盤,請問客戶這樣做合理嗎?
4、接受
所謂接受(Acceptance),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無條件同意的行為。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一方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成立。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
(2)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
就是說,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改變: “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于非實質性變更,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例如:受盤人接受發盤,但提出包裝由單層麻袋改為雙層麻袋,這實際上是還盤。答案:錯誤。
案例:公司對外發盤,國外客戶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回電接受,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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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