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銀行審單的依據和原則
一、銀行審單的依據--信用證條款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審核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唯一的依據就是“信用證條款”,其它因素如貿易合同、買賣雙方往來函電等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當作銀行審單的依據。
二、銀行審單的原則--單證一致、單單相符
⒈單證一致
所謂單證一致,意指凡是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都必須明白、準確地體現在出口單據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或差錯。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⑴單據顯示的單據名稱要與來證一致;
⑵單據顯示的出單日期要與來證一致;
⑶單據顯示的裝船日期要與來證一致;
⑷單據顯示的裝卸港口要與來證一致;
⑸單據顯示的運輸標記要與來證一致;
⑹單據顯示的貨物描述要與來證一致;
⑺單據顯示的裝運數量要與來證一致;
⑻單據顯示的計量單位要與來證一致;
⑼單據顯示的出單人名要與來證一致;
⑽單據顯示的出單份數要與來證一致。
⒉單單相符
所謂單單相符,意指所有單據均以發票為中心,其它單據與發票,單據與單據之間相互核對,做到單據齊全、數字一致、內容相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⑴各單據的出單日期要相符或合理;
⑵各單據的貨物名稱、規格要相符;
⑶各單據的貨物數量、包裝要相符;
⑷各單據的貨物計量單位要相符;
⑸各單據的貨物嘜頭要相符;
⑹各單據的船名或車號要相符;
⑺各單據的裝卸港口、裝運日期要相符;
⑻各單據的貨幣種類和金額要相符或合理;
⑼各單據的進出口商名稱、地址要相符;
⑽各單據的抬頭人要相符或合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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