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單證員考試操作與繕制知識點:出口收匯使用匯票
匯票的制作要點:
1. 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只有信用證匯票,必須標有說明與某銀行某日期開出的某號信用證有關的出票條款,包含三個內容:開證行完整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一般為:Drawn under (填開證行名稱)、L/C No.(填信用證號)、 dated (填開證日期)。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托收項下,一般只列明對價條款,內容包括發運貨物的名稱、數量和合同號或發票號。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 as per Contract No.1234.
2. 出票地點及出票日期。出票地點一般應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單日,該日期不能早于運輸單據,例如發票的制單日;信用證項下的,同時不得遲于信用證或《UCP600》規定的交單限期,無論如何,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數字。一般由議付銀行議付時代填。出票地點通常已印好,為議付地點。
托收方式時,匯票出票日期可填寫裝運日與交單給銀行日期之間的任意一天。
3、匯票號碼(No.) —— 由出票人編寫,一般填寫發票號碼。
4、匯票金額。匯票的金額和幣值,必須準確無誤,金額不得模棱兩可,并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當用托收方法時,匯票金額和發票金額一般均應一致。信用證項下,如沒有特別規定,其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
(2) 如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例如97%,那么發票金額應為100%,匯票金額為97%,其差額3%,一般為應付的傭金。
(3) 如信用證規定部分信用證付款,部分托收,應分做兩套匯票:信用證下支款的按信用證允許的金額支取,以銀行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戶為付款人,發票金額是兩套匯票相加的和。
(4) 匯票的金額小寫和大寫必須一致。匯票金額不得涂改,不允許加蓋校正章。匯票的金額小寫,由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匯票的金額大寫,由貨幣名稱和文字或數字組成,例如,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寫金額:位于“Exchange for”之后,由貨幣名稱縮寫及阿拉伯數字組成。
例如:USD400.00。貨幣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和發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
◆ 大寫金額:位于“the sum”之后,用英文大寫表示。
例如:U.S.DOLLARS FOUR HUNDRED ONLY
◆ 零頭的寫法除了用“cents”外,還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幾種寫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5. 付款期限,是匯票的重要項目,凡沒有列明付款期限的匯票,根據票據法應認為無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繕制:
(1) 即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遠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遠期天數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見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單日后60天付款)。在匯票空白處注明提單日期,以便兩者分開時,能計算到期日。
假遠期信用證的匯票,在匯票期限欄目處須注明遠期天數。
例:90天假遠期信用證,出口商在填寫匯票時,應在付款期限欄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答案:B
當用from、after表述匯票遠期期限時,到期日的計算都從此規定的次日起起算。
例:如果信用證規定匯票的期限為30 DAYS FROM DATE OF LADING ,提單日期為 MARCH 1 ST,2005 ,則根據《國際銀行標準實務》,匯票的到期日為( B )
A.2005年3月30日 B.2005年3月31日
C.2005年3月20日 D.2005年4月1日
(3) 定期付款:則應填上將來具體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將匯票上的“SIGHT”劃去。
6. 收款人,又稱受款人,按國際習慣,信用證項下匯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國內的做法是將交單行作為受款人。無證托收的匯票,一般應以托收行(出口地銀行)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橫線上填寫。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此種匯票背書后可以轉讓。
A.來證規定“限制議付”,則填限制銀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時填寫: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來證沒有規定“限制議付”,則打任何一家議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議付行的一種來證的內容,是最常見的一種規定收款人的方法。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國家里選擇任何一個合適的銀行作為收款人或議付行。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匯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頭方式是指示性抬頭。
7. 付款人,亦稱受票人(Drawee)。在匯票中“To”之后的橫線上填寫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付款人名稱必須填寫完整,托收的匯票,還必須填寫完整的地址。
◆ 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人為開證行或其指定另一家銀行。應詳細填寫付款行名稱、地址。
信用證未作規定時,付款人仍為開證行。其常見的語句為:draft drawn on ** bank, 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在填寫匯票付款人時,應把相應的銀行名稱、地址填上,切不可只填us/ourselves.
◆ 托收項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應填寫合同的買方。
8. 出票人,—— 在匯票的右下角,一般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商)簽章。按照我國的習慣,這一欄通常打上出口公司的全稱,并由負責人簽字蓋章。即使信用證有“接受第三方單據”字樣,匯票也不能由第三方出具,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受益人。已經轉讓的信用證,第二受益人出具以身為出票人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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