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信用證的操作
一、UCP600的變化
1、HONOUR:“兌付”這個詞概括了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信用證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無論哪一種信用證,銀行在信用證下的義務是同一性質的。從信用證使用角度,特別是從受益人角度來看,無疑是有利的。
2、議付的定義。
在新的定義中,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一種買入行為,并且明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預付或承諾預付。定義上的改變承認了有一定爭議的遠期議付信用證的存在,同時也將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融資納入了受慣例保護的范圍。
3、單據處理的天數。
關于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收到單據后的處理時間,在UCP500中規定為“合理時間,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為了“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傮w來說對受益人更為有利。
4、拒付后對單據的處理。
對銀行拒付后的單據處理,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的規定。
增加了拒付后單據處理的選擇項,包括“持單聽候交單人的處理;持單直到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單據;徑直退單;依據事先得到交單人的指示行事。” 四種選擇,這樣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請人及相關銀行操作。
UCP600第十六條“b.當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c.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或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議付時,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等。以上條款的規定,對銀行在拒付單據后的工作程序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
5、轉讓信用證。
轉讓信用證最大的變化在于UCP600中明確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此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還有一個重要的條款改變,旨在保護沒有過錯的第二受益人。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轉讓后的信用證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換單導致單據與原證出現不符時,或者簡單說單據不符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時,轉讓行有權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給開證行。這項規定保護了正當發貨制單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剝奪了不當作為的第一受益人賺取差價的權利。
6、單據遺失的責任
如果指定銀行確定交單相符并將單據發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已經承付或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必須承付或議付,或償付指定銀行,即使單據在指定銀行送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途中,或保兌行送往開證行的途中丟失。
二、跟單信用證業務的實際操作
(一)信用證的審核
1、通知行審核信用證
2、受益人審核信用證
(二)信用證的軟條款
1、暫不生效條款
2、開證行免去其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條款
3、信用證不完整
4、不平等條款
5、以本國法律干預信用證業務的條款
6、陷阱條款
例:下列信用證條款中屬于軟條款的是( )(2005年試題)
A.三份正本已裝船海運提單,做成“憑指定”抬頭,通知買方
B.一份開證申請人手簽的質量檢驗證書,字跡須和開證行預留簽字樣本相符
2012單證員考試網絡培訓課堂免費試聽 進入中大網校單證員考試論壇與更多學員互動交流>>>>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