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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商務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輔導講義(6)

發表時間:2011/11/11 17:26: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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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UCP500

第十條信用證的種類

a.一切信用證均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抑或議付。

b. Ⅰ.除非信用證規定只能由開證行辦理這項業務,否則一切信用證均須指定某家銀行(稱:“指定銀行”)并授權其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 承兌匯票或議付。對自由議付的信用證,任何銀行均可為指定銀行。

單據必須提交給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或其它任何指定銀行。

Ⅱ.議付意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付出對價。僅審核單據而未付對價者,不構成議付。

c.除非指定銀行是保兌行,否則,開證行的指定并不能使被指定銀行負有付款、承諾延期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責任。除非指定銀行已明確同 意并告知受益人,否則,它收受及/或審核及/或轉交單據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它對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負有責任。

d.如開證行指定另一家銀行、或允許任何銀行議付、或授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開證行即據此分別授權上述銀行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 相符的單據辦理付款、承兌匯票或者議付,并保證依照本慣例對上述銀行予以償付。

第十一條 電訊傳遞與預先通知的信用證

a.Ⅰ.當開證行使用密碼證實的電訊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信用證時,該電訊即視為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書,不應再寄送電 報證實書。如仍寄送證實書,則該證實書當屬無效,通知行也沒有義務將證實書與所收到的以電訊方式傳遞的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書進 行核對。

Ⅱ.若該電訊說明“詳情后告”(或類似詞語)或聲明嗣后寄出的證實書將是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則該電訊系無效的信用證文件或 修改書。開證行必須不延誤地向通知行寄送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書。

b.如一家銀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的服務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它也必須利用同一家銀行的服務通知修改書。

c.只有準備開立有效信用證或修改書的開證行,才可以對不可撤銷信用證開立或修改書發出預先通知書。除非開證行在其預先通知書中另有規 定,否則,發出預先通知的開證行應不可撤銷地保證不延誤地開出或修改信用證,且條款不能與預先通知書相矛盾。

第十二條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如所收到的有關通知、保兌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則被要求執行該指示的銀行可以給受益人一份預先通知,僅供其參考,但該行 不負任何責任。該預先通知書應清楚地聲明本通知書僅供參考,且通知行不承擔責任。但通知行必須將所采取的行動告知開證行,并要求開證行 提供必要的內容。

開證行必須不延誤地提供必要的內容。只有通知行收到完整明確的指示,并準備執行時,方得通知、保兌或修改信用證。

C、責任與義務

第十三條 審核單據的標準

a.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上規定的一切單據,以便確定這些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本慣例所體現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是確 定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依據。單據之間表面不一致,即視為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信用證上沒有規定的單據,銀行不予審核。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應退還交單人或將其照轉,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b.開證行、保兌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銀行,應有各自的合理的審單時間--不得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以便 決定是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并相應地通知寄單方。

c.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者,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對此不予理會。

第十四條 有不符點的單據與通知事宜

a.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應承擔下 列責任:

Ⅰ.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已作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

Ⅱ.接受單據。

b.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銀行,收到單據后,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這些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與 信用證條款不符,上述銀行可以拒絕接單。

c.如開證行已確定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自行確定聯系申請人,請其對不符點予以接受,但是,這樣做不能借此延長第13條 (b)款規定的期限。

d.Ⅰ.如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銀行,決定拒絕接單據,它必須不延誤地以電訊方式通知有關方;如不可能用電訊方式 通知時則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得遲于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第七個銀行工作日。該通知應發給寄單銀行,或者,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 單據者,則應通知受益人。

Ⅱ.該通知必須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的全部不符點,并說明單據已由本行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將退還給交單人。

Ⅲ.然后,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便有權向交單行索回已經給予該銀行的任何償付款項及利息。

e.如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未能按照本條的規定辦理及/或未能代為保管單據聽候處理,或將單據退交單人時,開證行及/或保兌行 (如有),就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f.如寄單行向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指出單據中的不符點,或通知開證行或保兌行:關于該不符點,本行已經以保留追索方式或憑賠償擔 保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并不因此而解除其在本條文項下的任何義務。此項保留或賠償 擔保僅涉及寄單行與被保留追索的一方,或者與提供或代為提供賠償擔保一方之間的關系。

第十五條 對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于 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與否,對于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 或其它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

第十六條 對文電傳遞的免責條款

銀行對由于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在傳遞中發生延誤及/或遺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對于任何電訊在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它差錯,概 不負責。銀行對專門性術語的翻譯及/或解釋上的差錯,也不負責,銀行保留將信用證條款原文照轉而不翻譯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銀行對于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或銀行本身無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而營業中斷,或對于任何罷工或停工而營業中斷所引起的一切后 果,概不負責。除非經特別授權,銀行在恢復營業后,對于在營業中斷期間已逾期的信用證,將不再進行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 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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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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