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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據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銀行或進口人收款時,提交符合買賣合同及/或信用證規定的保險單據是一項義務。
當出口人辦妥投保手續后,保險公司即根據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繕制保險單。保險單主要有以下內容:
保險公司名、單據名稱、編號
被保險人名稱。通常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書,便于辦理保險單轉讓。
嘜頭。保險公司在本欄目常采取僅打上“同X X號發票”(AsperlnvoiceN.……)方式,這是因為發生保險索賠時,索賠方必須提供發票,便于兩種單據互相參照。
包裝及數量。由保險公司按投保單填列。按慣例,保險單據的貨物包裝和數量應與提單和發票內容相一致。
保險貨物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須與提單等單據相一致,并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相抵觸。
保險金額。UCPS00第34條f款規定,保險單據必須以信用證同樣貨幣表示,并按信
用證規定的金額投保,如信用證未規定時,保險金額不應低于貨物的CIF價值的110%,金額大小寫應一致。
保費及費率。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裝載運輸工具。參照提單,注上承運貨物的船舶名稱與航次。如投保時已明確要在
中途轉船,須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預知,則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開航日期。海運時,繕打“按提單”(asperB/L)即可,其他運輸方式類同。
運輸起訖地點。參照提單。如中途須轉船,應列明“轉運”(withtranshipment)宇樣。
承保險別。按照投保單填制,并應與信用證規定相一致。如信用證未作規定,按UCPS00第35條規定,銀行將接受所提交的保險單據,而對任何險別未予投保,不承擔責任。
保險單出單日期與地點。按UCP500第34條e款規定,保險單出單日期必須不遲于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日期。保險公司通常以投保單日期作為保險單的出單日期。
保險公司簽章。按UCP500第34條規定,保險單據表面上必須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簽署。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保險經紀人出具的暫保單銀行不予接受。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保險單據如同海運提單一樣,也可由被保險人背書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保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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