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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17)
一、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修訂背景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UCP),是國際銀行界、律師界、學術界自覺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認的、到目前為止最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規定。70多年來,1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ICC和不斷擴充的ICC委員會持續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著。
2003年5月,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批準對UCP進行修改。修改稿經9人起草小組的15次會議初擬,并參考了來自26個國家的41位銀行和運輸業專家組成的資訊小組的意見。在復雜的磋商過程中,起草小組共收到來自各ICC國家委員會的5000多份意見書。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CHINA)參與了修訂的全過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幾個參與國家之一。對于其每次修訂稿,我國銀行界在ICCCHINA的組織下,都進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詳細的建設性意見,其中很多已經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來,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每年的春、秋例會上,UCP都是重要討論的議題。許多爭議較大的條款,都是在例會上由各國家委員會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的。有的條款更是以微弱優勢確定的,足見話語權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舉行的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2006年秋季例會上,以點名形式,最終通過UCP600。 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二、UCP600的變化
UCP600共有39個條款、比UCP500減少10條,但卻比500更準確、清晰,更易讀、易掌握、易操作。
(一)、結構上的改變
UCP600在結構上有一個重要變化,即在第二、三兩個條款集中歸結了概念和某些詞語在本慣例下的特定解釋。把原本散落在各個條款中的解釋定義歸集在一起使全文變得清晰。從各關系方的定義來看,其責任和義務沒有實質變化,但相比UCP500,UCP600在個別用詞上更加清晰和簡潔,并補充了一些UCP500中未加以明確的定義。使用者能更準確的把握信用證下各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
UCP600在全文結構上的另一個變化是按照業務環節對條款進行了歸結。簡而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審單、償付、拒付等環節涉及的條款在原來UCP500的基礎上分別集中,使得對某一問題的規定更加明確和系統化。這一點同樣會大大方便使用者。當進行業務處理時,如果對某一環節不太清楚,使用者可以很方便的在UCP600中查到相關的規定,這比從UCP500紛繁復雜的條款中尋找要輕松的多。同時,在學習UCP600時,也可以對某一問題有一個周詳的認識。同樣的改進還出現在關于如何認定正本單據的規定方面——新的規定更加單純而明確。
(二)、措辭方面
在UCP600的條款中,盡量使用了一些通俗、準確語言。出現了兩個十分重要的新定義,在此有必要對它們進行解釋,以利于對慣例全貌的把握。
(三)、內容方面的主要改變:
1、HONOUR:“兌付”這個詞概括了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信用證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無論哪一種信用證,銀行在信用證下的義務是同一性質的。從信用證使用角度,特別是從受益人角度來看,無疑是有利的。
2、議付的定義。
在新的定義中,明確了議付是對票據及單據的一種買入行為,并且明確是對受益人的融資——預付或承諾預付。定義上的改變承認了有一定爭議的遠期議付信用證的存在,同時也將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融資納入了受慣例保護的范圍。
3、單據處理的天數。
關于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收到單據后的處理時間,在UCP500中規定為“合理時間,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為了“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首先,“合理時間”這一概念不復存在。當前業務中,經常出現處理時間是否“合理”的爭議,這一概念受到當地行業慣例的影響,而一旦訴諸法律,還受到法官主觀判斷的影響,因此,圍繞這一概念的糾紛不斷發生。針對這種現狀,UCP600把單據處理時間的雙重判斷標準簡化為單純的天數標準,使得判斷依據簡單化。其次,關于最長時限的縮短,總體來說對受益人更為有利。
案例:我國外貿公司A與某進口人B公司達成一份CIF合同,合同規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某商品,合同價格為每公噸315美元,共計1000公噸,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按照合同的要求,B公司開來一張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表明該信用證受UCP600的約束。A公司審核來證確認無誤后,開始備貨,并且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內完成了裝運,備齊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經通知行向開證行交單。由于貨物市場行情變化很快,交單后的前兩天貨物市場價格均維持在每公噸300美元的水平,未來還有降價的趨勢。A公司委托寄單行數次詢問單據審核情況,開證行一再以“業務量大”為托辭,聲稱正在審核單據。直到其接到單據以后的第5天開證行才來電拒付:裝箱單中對貨物數量的描述與發票不符,銀行拒付,單據聽候處理。A公司經過查對單據復印件, 發現銀行所稱不符點確實存在,寄單行在寄單前也未發現該不符點。銀行拒付當天貨物的市場行情降至每公噸290美元。A公司在銀行拒付后與B公司進行協商,B公司要求降價,否則不接受單據。此時,貨物已經到港,經過再三考慮,我方同意將貨價降至每公噸280美元。該筆交易我方共計損失6萬多美元。
4、拒付后對單據的處理。
對銀行拒付后的單據處理,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如果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則可以釋放單據”的規定。
增加了拒付后單據處理的選擇項,包括“持單聽候交單人的處理;持單直到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單據;徑直退單;依據事先得到交單人的指示行事。” 四種選擇,這樣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請人及相關銀行操作。
UCP600第十六條“b.當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c.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或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議付時,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等。以上條款的規定,對銀行在拒付單據后的工作程序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
5、轉讓信用證
轉讓信用證最大的變化在于UCP600中明確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此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證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還有一個重要的條款改變,旨在保護沒有過錯的第二受益人。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轉讓后的信用證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換單導致單據與原證出現不符時,或者簡單說單據不符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時,轉讓行有權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給開證行。這項規定保護了正當發貨制單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剝奪了不當作為的第一受益人賺取差價的權利。
6、單據遺失的責任
如果指定銀行確定交單相符并將單據發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已經承付或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必須承付或議付,或償付指定銀行,即使單據在指定銀行送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途中,或保兌行送往開證行的途中丟失。
三、跟單信用證業務的實際操作
(一)信用證的審核
1、通知行審核信用證
2、受益人審核信用證
(二)信用證的軟條款
1、暫不生效條款
2、開證行免去其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條款
3、信用證缺乏有效性和完整性條款
4、不平等條款
5、以本國法律干預信用證業務的條款
6、陷阱條款
(三)信用證的修改
1、修改信用證的原則
2、修改信用證的程序
(四)信用證項下單證不符的處理
1、拒付通知有效性的確認
2、確認不符點
3、換單
4、聯絡進口人
5、最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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