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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重難點講解(10)

發表時間:2011/11/7 17:28: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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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05年試題)

因下列情況開證有權拒付票款( )

A、單據內容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B、實際貨物未裝運

C、單據與貨物有出入

D、單據與單據互相之間不符

E、單據內容與合同條款不符

答案:AD

(二)信用證的種類

一、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1、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保兌信用有開證行和保兌行兩家銀行對受益負責,有利于安全收匯。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都是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例:(06年試題)

使用保兌信用證時,受益人應該先交單到開證行,開證行不付款時,再找保兌行。(否)

(2008年試題)

根據《UCP600》規定,保兌行保兌信用證后,對隨后接到的修改書可自行決定是否將保兌責任擴展至修改書 (是 )

2、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特別注明“可轉讓”字樣,受益人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給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發運期間等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替換原證中的開證申請人名稱。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原證制作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例:(05年試題)

在我國進口業務中,對外開證一般不主動開出“可轉讓信用證”以免使我方處于被動。(是)

3、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這種信用證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因此,其優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人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不必等待開證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半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過一定時間方可恢復原金額并再度使用。

非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原金額。

例:使用循環信用證的目的在于簡化手續和減少開證押金,這種信用證一般適用于( )(2006年試題)

A.易貨貿易、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B.中間商用于轉運他人貨物的合同

C.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貿易合同

D.定期分批、均衡供貨、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

答案:D

我出口新加坡一批貨物共3萬美元,分批交貨,循環信用證交付,每期使用金額1萬美元。如合同規定,每期需等開證行通知到達,才能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則這張信用證是( )(2008年試題)

A.非自動循環信用證

B.半自動循環信用證

C.自動循環信用證

D.自動與非自動同時使用

答案:A

4、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等。

例:(05年試題,兩次出現)

對開信用證中,第一張信用證的金額與第二張信用證的金額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是)

在對開信用證業務中,兩張信用證可以同時生效,也可以分別生效 ( 是 )(2007年試題)

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業務 ( 是 )(2008年試題)

5、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它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開展貿易。

對背信用證雖以原證為基礎,但某些條款可以與原證不同,如裝運期和交單期可較原證提前以便中間商能及時換單;單價可較原證低,以保證中間商有利可圖。

• 有中間商參與的交易

• 與原證完全獨立的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中,常用于中間商轉售貨物交易的信用證是( )(2005年試題)

A.對背信用證

B.對開信用證

C.可撤消信用證

D.可轉讓信用證

E.循環信用證

答案:AD

下列關于信用證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試題)

A.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意味著開證行一開出信用證即不可再作修改

B.可轉讓的信用證可象匯票一樣連續轉讓,無限制次數

C.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匯票的付款人是開證申請人

D.保兌信用證使賣方可獲得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證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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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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