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節。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節最為重要。
1、貨
(1)備貨
備貨是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聯系單(有些公司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有關部門按聯系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制運輸標志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系單是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在備貨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問題:
a. 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一致。
b. 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余地,備作裝運時可能發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c.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并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或換裝。標志應按合同規定的式樣刷制。
d.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貨銜接。
(2)報驗
凡屬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凡經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的手續是,凡需要法定檢驗出口的貨物,應填制“出口報驗的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證件取驗手續。“出口報驗申請單”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如需有外文譯文時,應注意中,外文內容一致。“申請單”還應附上合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單據,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參考。
申請報驗報驗后,如出口公司發現“申請單”內容填寫有誤,或因國外進口人修改信用證以致貨物規格有變動時,應提出更改申請,并填寫“更改申請單”,說明更改事項和更改原因。
貨物經檢驗合格,即由商檢局發給檢驗證書,進出口公司應在檢驗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將貨物出運。檢驗證書的有效期,一般貨物是從發證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鮮果、鮮蛋類為兩星期,植物檢疫為3星期內有效;如超過有效期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并由商檢局進行復驗合格后才能出口。
在履行以信用證付款的合同時,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等項內容,這也是履行合同的一項重要工作。
2、證
(1)催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審證
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系的國家和地區的來證。
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 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為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于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復核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并用。來證所采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定規定相符。
e.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f. 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國外來證晚,無法按期裝動,應及時電請國外買方延展裝期限。信用證有效期一般應與裝動期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動貨物后有足夠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關于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在中國境內到期,如信用證將到期地點規定在國外,或國外銀行的柜臺等,我們不易掌握國外銀行收到單據的確切日期,這不僅影響收匯時間,而且容易引糾紛,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對單據的審查:對于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有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 (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3)改證
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發生貨物裝出后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國外客戶提出,盡量避免由于我們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而且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這是各國銀行公認的慣例。
再次,對來證不符合規定的各種情況,還需做出具體分析,不一定堅持要求對方辦理改證手續。只要來證內容不反政策原則并能保證我方安全迅速收匯,我們也可以靈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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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