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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作用有以下幾方面:
① 便于進、出口商核對已發貨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
② 作為進口方和出口方記賬的依據;
③ 在出口地和進口地作為報關、清關及納稅的憑據;
④ 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可代替匯票作為付款依據;
⑤ 憑光票付款時,通常用以確定有關交易的細節;
⑥ 是整套出口單據的中心及其填制和審核的依據;
⑦ 可作為索賠、理賠的憑據。
發票的種類主要包括:商業發票、銀行發票、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形式發票等。
1、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于貨物運出時開給進口商作為進貨記賬或結算貨款和報關繳稅的憑證。
2、 銀行發票(BANKER‘S INVOCE),是出口商為辦理議付和結匯,以適應議付行和開證行需要而提供的發票。
3、 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是某些國家規定在進口貨物時,必須提供其海關規定的一種固定格式和內容的發票。
信用證項下的索匯
有關銀行國際結算業務中的電索與航索(信索)問題, 信用證 各方當事人都不太重視。也許有的貿易商認為,此條款是開證銀行、償付行與議付銀行之間的事,與己無關。實務中,有的通知銀行和出口商在審證中,對此條款竟連看一下也都省略了。
在各種國際結算書籍中,對于索匯條款的理解大都浮于表面,只做一些字面上的解釋,很少見到深入的分析。所以多數當事人認為索匯條款是開證銀行內部工作上的安排與分工,與己關系不大,因而不夠重視。其實在 信用證 業務中,無論電索,還是航索,都與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不能掉以輕心。
信用證 項下 國際貿易 結算業務中的電索,是指信用證有條款規定,議付銀行(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出口商)交來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議付后,在“ 單證 一致、單單一致”的條件下,有權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用電訊的方式索回貨款,航索,則是指議付銀行收到該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議付后,有權向開證行用航空郵寄的方法索取貨款。由此可見電索和航索的區別,僅在于議付銀行(出口地銀行)采用何種方式向開證銀行(進口地銀行)索回貨款。而此一付款保證,開證行已經在信用證條款中作了明確承諾。
航索有多種方法,一是采用郵局的航空掛號信件,二是其他快郵方式,如,DHL、EMS或者FE等。所謂電索,也有多種方法,如采用電報(CABLE)、電傳(TLX)或者是SWIFT(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等。近十余年來,多數銀行采用SWIFT電訊,此一方式具有速度快、準確性強、操作規范及安全方便等特點,而廣受銀貿各方的歡迎。
信用證中的電索條款表面簡單尋常,但其中卻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不是長年從事國際結算業務的人,很難說出一個所以然來。一般來說,信用證中索匯條款所使用的貨幣,是依據貿易雙方約定的幣種決定的。如果是美元,美元的國際清算中心在紐約。進口國銀行所在地如在美國以外的國家或城市,他們往往將美元清算中心放在紐約。于是,開證行就在信用證中規定了這樣一個條款,要求議付銀行(出口商銀行)在索取貨款時,不必向(更多外貿考試資訊盡在http://waimao.kaoshibaike.com/)開證行直接索償,而是要求其向它的紐約賬戶行電報索匯(當然,也有的開證行規定,議付行可以向開證行本身、付款行或別的賬戶行電報索取)。除此之外,如果是日元作為支付貨幣,其清算中心自然是在東京;如果是港幣,也就在香港等,不一而論。
因而,信用證中的償付條款往往是這樣打的:“INREIMBURSEMENT:YOU AREAUTHORIZED TO REIMBURSEYOURSELF FOR THEACCOUNT OF YOURNEGOTIATION BY DRAWINGAS ARRANGEMENT ON OURACCOUNT WITH STANDARDCHARTERED BANK NEW YORKUNDER SWIFT ADVICE TO USWITHOUT ANY CHARGES ONOUR PART”(償付辦法:茲授權貴行索償議付金額,按約定辦法,請向標準渣打銀行紐約分行我賬戶內支取,SWIFT電報通知我行,費用由貴方承擔)。信用證中的稱渭“YOU”(你方),是指出口國的議付銀行。
一般來說,如果信用證中規定出口地銀行(議付行)有權向償付行電索貨款,出口商就能較快地收到貨款。通常情況是在議付行發出索匯電的當天或次日(當然,逢假順延),償付行就能將該款項劃入對方的賬戶。也就是說,在當前我國多數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的貿易結算仍采用收妥結匯辦法時,如果采用電報索匯,受益人就能在向出口地銀行交單議付后的一二天內收到貨款。換言之,采用電索方式,出口商能較快地取得貨款。
而信用證中如果規定為航索的話,那么受益人(出口商)收到貨款的期限往往要延后一個時期。因為對方付款的時間一般要加上從出口國的議付行到進口國開證行的郵程(即所謂“在途時間”)。此外,進口國開證行收到單據后,還有一個“合理的工作時間”,這個工作時間,《UCP500》規定為“七個工作日”。因而,如果信用證規定為航索,出口商真正收到這一筆信用證項下的出口貨款,一般要在交單后大約十佘天到半個月以上,這一段時間,都被認為是一個“合理的收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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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