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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14)
一、跟單信用證基本概念
(一)跟單信用證的定義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跟單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約定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簡而言之,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保證。
例:1、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進口人 B、開證行 C、議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證上若未注明匯票的付款人,根據《UCP500》的規定,匯票的付款人應是( B )
A、開證人 B、開證行 C、議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單信用證基本內容
1. 總的說明:這其中包括信用證的編號、開證日期和地點,效期和到期地點,交單期等
一般信用證有效期至規定的裝運期后第15天;未規定有效期的L/C無效。
2. 信用證的種類:可否撤銷、可否轉讓、是否經另一銀行保兌等。
3、信用證的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4、匯票條款:凡使用匯票的信用證,通常規定匯票的各項內容。
5、兌付方式:即期、延期、承兌、議付等。
6、貨物條款:這其中包括貨物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
7. 貨幣和信用證金額:包括幣別和總額。
8、裝運和保險條款:這其中包括裝運的最遲期限、起運地和目的地、運輸方式,可否分批裝運以及可否中途轉運等,在CIF和CIP下,對保險的要求,保險的險別等。
9. 單據條款: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主要可分為三類:(1)貨物單據,以發票為中心,包括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商檢證明書等;(2)運輸單據,如提單,這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3)保險單據,如保險單等。除上述三類單據外,還有可能提出其它單證,如寄樣證明、裝船通知電報副本等
10. 特別條款:限制由某銀行議付、限裝某船或不得裝某船等。
11. 責任條款:銀行保證條款等。一般為適用于UCP600文句。
(三)跟單信用證特點
1. 開證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在信用證付款的條件下,銀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因此,開證銀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如果單據包含有不符點,則開證銀行可以解除付款責任,即使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行也沒有義務接受單據。
思考:如果申請人倒閉,開證行是否要付款?
2.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所以,信用證是獨立于有關合同以外的契約,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一項約定,開證銀行和參加信用證業務的其它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證不符,按合同辦還是信用證辦?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L/C。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即向外國商人議付貨款,然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不符,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L/C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問:開證行這樣做是否有道理?
3. 單據交易:在信用證方式之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所以,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但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為原則,開證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
思考: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會怎么樣?
一個原則:單據與信用證相符。
兩個只憑:只憑信用證條款辦事,只憑規定的單據行事。
例:因下列情況開證有權拒付票款( )
A、單據內容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B、實際貨物未裝運
C、單據與貨物有出入
D、單據與單據互相之間不符
E、單據內容與合同條款不符
答案:AD
(四)跟單信用證流程
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需要經過多道環節,并需辦理各種手續。從一般原理來分析,如果進出口人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信用證的支付過程,包括以下幾個最基本的環節。
1.進口人向當 地銀行提出申請,填寫開證申請書,依照合同填寫規定和要求,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出口人(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統稱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與出口人。
4.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
5.出口人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請當地銀行(議付行)議付。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出口人。或者進行下一步。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議付行付款給出口人。
9.開證行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10.申請人付款取得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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