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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對背信用證和對開信用證不是一個概念 :
(1).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證信用證都產生于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2).對開信用證:
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雙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額約略相等。
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 Credit Ancillary Credit Secondary Credit] 又稱背對背信用證。見“背對背信用證”。
橋式信用證[Bridge Credit] 又稱背對背信用證。見“背對背信用證”。
補償信用證[Compensation credit] 又稱背對背信用證。見“背對背信用證”。
本地信用證[Local Credit]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與受益人均在同一個國家的信用證。在一般情況下,它是轉開信用證的一種。出口商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后,出于商業上的保密,為不使其國外進口商的名稱、地址或成交價格為本國制造商或供應商知悉而在以后交易中直接與國外進口商交易,故不將原證轉讓給制造商,而要求本地銀行在原證條款范圍內開立本地信用證,其受益人通常為國內制造商或供應商。見“背對背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 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開立對開信用證是為了達到貿易平衡,以防止對方只出不進或只進不出。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反之,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二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
對開信用證生效方法為:
(1)兩張信用證同時生效,第一證先開暫不生效,俟回頭證開立并從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對方銀行及受益人,兩證同時生效;
(2)兩張信用證分別生效,第一證開立后立即生效,回頭證以后另開再生效,或第一證的受益人在交單議付時附一擔保書,保證在一定時間內開出回頭證。只有在雙方有一定關系或互相信任時,兩證才可先后生效,否則先開證的一方要冒對方不開證的風險。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