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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信用證的審核
一、 歷年考試中所涉及的審證操作答案解析:
(一)05年6月
參考答案:
在實際業務中,信用證的開立以合同和相關慣例為依據。信用證的審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共同完成,但各有側重。本題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據合同和《UCP500》對信用證的審核。
經審核,信用證存在以下問題:
(1)根據合同,信用證應為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而不應為可撤銷信用證。
(2)信用證有效期不應早于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一般情況下,信用證有效期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后10—15天。
(3)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不應在芬蘭,而應在中國。因為如果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則意味著受益人的全套單據必須在這個時間之前到達國外銀行柜臺,這對受益人不利。
(4)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與合同不符。開證申請人名稱應為“F.T.C. CORP.”,而不是“F.T.C. CO.”。地址有拼寫錯誤,應為“AKEDSANTERINK”,而不是“AKEKSANTERINK”。
(5)信用證金額(小寫)與合同不符,應為“USD36480.00”。 信用證金額大小寫不一致。
(6)根據合同,應使用即期匯票,而不是遠期匯票。
(7)信用證規定禁止分批裝運與合同矛盾。
(8)信用證中貨物數量與合同不符。應為“9600PCS”,而不是“960PCS”。
(9)信用證中貨物單價與合同不符。應為“USD3.80/PC”,而不是“USD6.80/PC”。
(10)信用證中顯示的合同號與合同不符。應為“GW2004X06”,而不是“GW2004M06”。
(11)貿易術語后面目的港名拼寫錯誤。應為“HELSINKI”,而不是“HESINKI”。
(12)要求投保的險別與合同不符。應投保“平安險”,而不是“一切險加戰爭險”。
(13)投保加成高于合同約定。應為“110%”,而不是“至少120%”。
(14)應注意到信用證金額和數量前面都沒有“約”字,也就是說,合同金額和數量允許的10% 溢短幅度并不能完全實現。
(二)05年11月
1. 開證日期晚于合同要求
2. 效期早于最遲裝期
3. 到期地點應為受益人所在地
4. 申請人地址有誤
5. 受益人地址有誤
6. 信用證金額幣別有誤
7. 匯票期限有誤
8. 未注明金額允許10%增減
9. 應允許分批和轉船
10. 目的港有誤
11. 裝期與合同不符
12. 單價幣別有誤
13. 貿易術語有誤
14. 關于包裝的表述與合同不符
15. 信用證上出現了嘜頭
16. 商業發票未要求簽署
17. 合同號有誤
18. 應注明正本提單一式三份
19. 運費到付有誤
20. 漏要求提供非實木證明
(三)06年6月
1、L/C上沒按合同要求做成可轉讓信用證。500規定沒有TRANSFER字樣的L/C是不可轉讓的
2、到期地點為“POLAND”,對出口方不利,無法保證單到開證行時間
3、合同上是允許分批,而L/C不允許,應改證
4、啟運地沒按合同做成大連,應修改“上海“為大連或中國
5、品名應按合同為SKIRTS而不是SHIRTS
6、貨描處STYLE NO. 漏字母A
7、單價的單位誤為PIE
8、投保金額大于合同要求,應為110%的發票額
9、保險險別范圍擴大,應改為合同規定的F.P.A OF PICC
10、L/C中的嘜頭中GDAND錯了,應該是GDAN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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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