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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100)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商定
一、交易磋商四步驟: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須具備的兩過程。發盤有效接受,則標志合同成立。(多選、判斷)
二、詢盤,也叫詢價,但咨詢價格不是詢盤的全部內容。(判斷)
1、 買賣雙方均可以提出,對貿易雙方無約束力,非必須階段。(判斷)
三、發盤,也叫報價、報盤、發價,法律上成為“要約”,是合同簽訂的必經階段,發盤就是報價格是錯誤的。(判斷)
1、 發盤買賣雙方都可以提出。(判斷)
2、 構成發盤的要件:(多選)
(1)向特定人提出;廣告不是發盤,是邀請發盤。(判斷)
(2)內容確定:完整――內容完整,商品名稱、價格、數量是發盤三基本要素。(多選)
明確――交易條件不含糊,不存在“大概、預計、可能、參考”等字眼。
終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條款。反例:“以最后確認為準”。
(3)送達收盤人;
(4)有發盤被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3、 發盤有效期的規定形式:規定接受或拒絕時段、規定最遲時間。
(1)發盤有效期的意義:(多選)
約束發盤人在有效期內不得撤盤;
約束收盤人必須在有效期內接受或拒絕。
4、發盤撤回與撤銷:
(1)發盤撤銷:指發盤送達生效后撤銷; 發盤撤回:送達前或同時到達為撤回
(2)發盤不是不可撤銷,也不是均可撤銷,撤銷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前送達撤銷通知。(判斷)
(3)不允許撤銷的例外情況:(多選)
發盤已規定有效期;
發盤以某種方式表明不可撤銷;
收盤人相信發盤的不可撤銷性并已采取了行動,即撤銷對受盤人構成損害。
5、發盤終止的幾種情形:(多選)
(1)發盤超期失效;
(2)受盤人還盤;
(3)受盤人拒絕;
(4)不可控制因素,如戰爭;
(5)有效地撤銷
四、還盤,也叫還價、新要約,是對發盤部分不同意或發出新建議,還盤不是合同達成必經階段。(判斷)
還盤是對原發盤的否定,是新的發盤,一旦還盤則原發盤失效。
五、接受是對發盤內容的無條件全部接受。但,對發盤的非實質性修改是允許的,例如:單據分數的增減,包裝的改變。(判斷)
1、 接受要件:
(1)受盤人發出:非經授權不可轉達;
(2)無條件接受發盤全部內容;
(3)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4)接受要表示出來,或采取行動或表達。如果發盤做出了不做表達即認為接受,則必須表達出來,否則不能認為沉默是接受。(判斷)
2、 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看發盤人表態。因此不是所有逾期接受都是無效的,但一般無效。(判斷)
(1)傳遞不正常造成的逾期接受一般是認為有效接收,除非發盤明確表示該受盤無效。
(2)受盤表示逾期接受有效
以上兩種情況是有效。(多選)
3、 接受的撤回必須在接受通知送達前或者同時,即接受沒有正式生效到達發盤人。
接受的撤銷等于毀約。
4、接受到達即生效,一經生效即宣告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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