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就是指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只完成了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稱為合同的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如果都沒有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稱為合同未履行,或不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是合同內容的實現,沒有義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權利人的權利也就不能實現,只有義務人履行了義務,權利人的權利實現了,才能達到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經濟目的,所以只有合同內容全部實現,合同才為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在這些基本準則中,有的是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等;有的是專屬于合同履行的原則,如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表述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應當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內,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關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盼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體現了協作履行原則。
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只不過該義務有時表現為給付義務,有時表現為不真正義務。
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如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協作履行原則并不漠視當事人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借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
3.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例如,我國法律允許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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