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基本內容
(一)旅游規劃和促進
1.旅游規劃
(1)旅游規劃的編制主體
《旅游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以,政府是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的主體。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由相關地方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2)旅游規劃的內容
《旅游法》第十八條規定,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宣傳和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等內容。
(3)旅游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關系
《旅游法》確立了旅游發展規劃的法定地位,并通過規定“相銜接”的工作要求處理好旅游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關系。政府通過其他規劃的編制支持旅游業發展,包括:①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②與城鄉規劃相銜接;③與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④與其他自然資源、文物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2.旅游促進
(1)旅游產業的政策扶持
《旅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2)提供資金保障
《旅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投入資金促進旅游業發展是政府的職責。總體原則是根據旅游發展的需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以引導為主發揮市場的作用。投入資金的用途主要是:促進旅游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旅游公共服務,促進旅游形象推廣。
(3)旅游形象推廣
《旅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4)構建旅游公共服務體系
《旅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5)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
《旅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二)旅游經營規則
1.旅游市場規則
《旅游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旅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旅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2.旅游景區經營規則
《旅游法》關于旅游景區開放條件、景區門票、景區承載量的規定,詳見第十三章旅游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旅游資源概述“三、旅游景區的開放與法律責任”。
3.旅游客運經營規則
《旅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三)旅游監督管理
1.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
(1)監督管理的主體
《旅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所以,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2)監督檢查的主體
《旅游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者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所以,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是實施相關監督檢查的主體。 根據《旅游法》的相關規定,相關旅游經營行為,主要包括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2.旅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事項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1)監督檢查事項
《旅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事項范圍。包括: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旅行社的經營行為;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
監督檢查也稱現場檢查,是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同時也是旅游主管部門作為執法機關執行法律的一種重要手段。旅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3.監督檢查主體的行為限制
(1)不得違法收費及參與旅游經營活動
《旅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并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2)規范實施監督檢查職責
《旅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履行保密義務
旅游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旅游監督檢查時,負有對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導游資格
[VIP通關班-協議退費]
課程模塊 刷題模塊 專享服務
導游資格
[VIP通關班-暢學]
課程模塊 刷題模塊 專享服務
導游資格
[零基礎通關班]
課程模塊 刷題模塊 專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