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的概念
從廣義上講,旅游法是指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法律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由此可知,旅游法這一概念具有以下含義:
(1)旅游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旅游或體現旅游活動特點的旅游法律關系。這正是旅游法與其他法律相區別之所在。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旅游經營者與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旅游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等,這些諸多的旅游法律關系都是旅游法所調整的對象。
(2)旅游法是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強調“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廣義的。它既包括狹義的旅游法,即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旅游法律關系的相關法
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二、旅游法的立法背景
(一)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旅游業在國家的整體改革開放中得以迅速發展,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產業體系不斷完善。境內旅游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境內旅游市場,而出境旅游成為世界上發展最為迅速的市場。因此,國家高度重視旅游業的發展,國務院在《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提出要把旅游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將發展旅游業作為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豐富人民群眾精神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重要舉措。
(二)人民群眾對旅游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及與之相關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斷增長,對旅游業發展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而這些要求需要法律的保障。
(三)加強旅游法制建設的要求
在我國旅游業發展中,由于旅游法制建設的不完善,旅游市場一直存在服務質量不高、資源保護不力、產品不夠豐富以及市場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現有的旅游法規、規章層級不高,地方性旅游立法也缺乏更高層次的旅游立法作為依據。因此,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層級,增強法律規范的權威性、系統性,對完善我國旅游法律制度、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三、旅游法的立法框架
一般來說,立法框架是指一部法律的構成。由于旅游業是一個綜合性極強的產業集群,旅游活動所涉及的產業鏈條長,關聯行業廣,涉及部門多,很難對特定的法律關系單獨立法,只能采取綜合立法的立法模式。因此,《旅游法》是一部跨界的、融合的、無特定法律關系的法律,涵蓋了《行政法》《經濟法》《民法總則》等眾多法律的內容。
具體來講,《旅游法》共設10章112條,分為總則、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具體包括:第一章總則,共8條,規定了《旅游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原則等內容;第二章旅游者,共8條,規定了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共11條,規定了旅游規劃的編制及與相關規劃的銜接、旅游促進及保障等內容;第四章旅游經營,共29條,規定了旅行社的設立和經營業務范圍、旅游經營的規則、旅游經營者和履行輔助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內容;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共19條,規定了旅游服務合同的類別,包價旅游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第六章旅游安全,共7條,確立了旅游安全的責任主體.旅游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制度等內容;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共8條,確立了旅游綜合監管制度,規定了行業組織自律規范;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共4條,規定了旅游投訴統一受理制度、糾紛處理途徑和方法等內容;第九章法律責任,共16條,規定了違反《旅游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十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旅游法》相關用語的含義、法律的生效。
四、旅游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標。立法目的作為法律存在的原因貫穿于法律條文始終,并指引法律的適用。一部法律中每一條文都應當圍繞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展開,并為實現立法目的服務。
我國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如下:
(一)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旅游市場的經營規則還不健全,競爭秩序還不夠規范,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產生的惡劣影響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規范。通過立法明確旅游行業的經營規范,切實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創造旅游業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不規范的旅游競爭也給旅游經營者的正當經營帶來了嚴重沖擊,甚至出現了“守法者吃虧”的錯誤認識。為實現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也急需通過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來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
旅游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賴自然旅游資源和人文旅游資源。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是把這些旅游資源建設成為可供人們游覽、參觀、療養、娛樂的風景區或者旅游地。旅游資源是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旅游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保護旅游資源是旅游開發利用的前提,合理利用是實現資源保護的有效途徑。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強調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實現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的有機統一。
(三)促進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旅游業涉及的領域廣、產業帶動性強,資源消耗低、綜合效益好。發展旅游業,可以有效拉動居民消費和社會投資,優化產業結構,擴大勞動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此,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旅游業對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推動作用。
五、旅游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的適用范圍,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和主體、行為范圍。《旅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一)地域范圍
《旅游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于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和旅游經營活動。一是在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在境內的旅游活動和外國旅游者在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二是在我國境內,由我國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出境旅游活動的全程,包括對派出的領隊人員的管理,對境外導游和我國旅游者活動的監督、勸阻,旅游活動的內容安排都適用《旅游法》。需要指出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同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旅游法》對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的一些旅游活動及行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主體行為范圍
旅游法規范和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從事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另一類是為這些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從主體范圍來講,旅游法未對適用主體作出具體限定,因此,凡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旅游法》。對于行為范圍,除了觀光、休閑、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動和經營行為外,由于旅游涉及面廣,包含了吃、住、行、游、購、娛各個環節,《旅游法》規定,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行為也納入《旅游法》的調整范圍。
六、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
(一)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我國旅游業目前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旅游業的發展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更加注重擴大內需特別是旅游消費,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服務業發展,更加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旅游業作為擴大消費需求的重要領域,作為發展服務業的重要內容,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產業,將進一步凸顯自身的優勢和地位。為促進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旅游業對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推動作用,《旅游法》作出了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二)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的原則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從目前旅游資源利用的實際情況看,一部分地區存在重開發、輕保護,重硬件、輕軟件等問題,景點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較多,一些地方熱衷于拆舊建新,自然、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生態環境保護不容樂觀。對此,《旅游法》作出了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的原則。
(三)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的原則
按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更多地體現社會效益,這是旅游業發展到現階段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地方的旅游發展仍然停留在“門票經濟”階段,人民群眾對一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等問題反映強烈。為此,《旅游法》作出了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的原則規定,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依法享受便利和優惠,對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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