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考試《政策法規》考點: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
旅游事故發生后,一定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團體過程中,發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組織緊急救援
在場的導游人員應冷靜、沉著地協同有關部門搶救重傷員和扼止事態的繼續發展。
2、立即報告
導游人員應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關消防、公安、交通部門報告,旅行社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報告組團旅行社。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即在24小時內寫內書面報告,報上述部門)。
3、保護事故現場
在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公安部門人員尚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做好標記,并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
4、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1)確認傷亡人員
事故報告單位在組織救授的同時,應檢查傷亡人員的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及國內外保險情況,作書面記錄。
(2)通知外國使、領館及傷亡者家屬、海外組團社
如有死亡事故發生,傷亡者中有來自海外的旅游者,有關單位應迅速通過外事部門通知傷亡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和死難者家屬;同時通過國內組團社通知有關海外組團社。
(3)慰問傷者及接待傷亡者家屬
事故發生后,接待社、組團社及有關部門應派人前往醫院慰問傷員;海外傷亡者家屬抵達后,有關部門、接待社或組團社要 向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條件,并前往住地表示慰問。
(4)向傷殘者或傷亡家屬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責任方及主管部門負責聯系有關部門向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向傷殘人員出具“傷殘證明”;
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向傷亡者家屬出具“死亡證明書”、搶救經過“診斷書”或“病歷摘要”,若死者家屬或其所有國駐華使、領館提出解剖要求,則應向其出具“解剖結果證明書”;對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須注意的是以上證明必須與死因相符。
(5)尸體處理
對死因尚未明確的傷亡者的尸體要做好防腐、冷凍處理,妥善保存。對死因明確的傷亡者尸體的處理,應尊重其家屬的意見,可在當地火化,也可同意將尸體運送出境。但對嚴重****的尸體或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尸體,必須就近火化。
若尸體在當地火化,應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請求并簽字,再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或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到民政部門開具“火化證明書”后進行,骨灰盒交簽字者帶回或運送出境。
若遺體遣返回國,則除了具備“死亡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外,還必須由醫院出具“尸體防腐證明書”,及防疫部門檢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
(6)死者遺物的清理
對死者的遺物,應由死者同行人員及其所屬國在華使、領館人員和我方人員共同清點。若無同行人員及使、領館人員在場,可請公證人員到場。清點完畢,列出清單,由清點人員逐一簽字,并辦理公證手續,一式數份。遺物移交時,請接受遺物者出具收據,并注明接受地點、時間、在場人員等。若死者有遺囑,應將遺囑拍照或復印留存,原件交死者家屬或所有國駐華使、領館。
(7)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事故的性質和責任等內容。
( 8 )寫出書面總結報告
書面總結報告應包括:事故調查結果;事故處理經過;善后工作的進行及傷者、死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反映;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建議;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檢查事故的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等內容。
5、理賠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于外國旅游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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