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預期違約
1、概念:是指在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條件:a.預期違約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b.合同訂立之后,履行之前發生。
c.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發生。(可以默示,可以明示)
3、特征:a.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非對現實債權的侵害。
b.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
c.可選擇的違約補救手段。(當事人是否采用“預期違約”制度保護自己,由自己決定,即也可以讓對方構成實際違約時,再提出實際違約的責任承擔的主張)
案例分析:房地產開發商與消費者的糾紛案分析;旅行社破產與旅游者預付款或者接待社拒絕接團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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