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民事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有權進行協商與調解以自主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
2、旅游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和消費者協會,不能是自然人和法人。×
3、旅游投訴,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與國內旅游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旅游經營者和有關服務單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請求處理的行為。×
4、旅游投訴與行政復議之間,旅游投訴再前,行政復議在后。√
5、行政訴訟是對在旅游糾紛中受害方的及時救濟的機制。×
6、旅游投訴管理機關的調解是處理旅游投訴的必經程序。×
7、調解協議書與旅游投訴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旅游仲裁屬于臨時仲裁。×
9、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或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10、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是啟動仲裁程序的后備條件。×
11、屬于投訴者自身的過錯的,要立即撤銷立案,責令投訴者向被投訴者賠禮道做,或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 )×
12、旅游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投訴案件后,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處理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訴。()×
13、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投訴做出的處理決定叫作行政裁決.( )√
14、旅游經營者是企業法人,不具有行政權力,無權處理旅游投訴.( )×
15、投訴時效期限從投訴者已經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
16、旅游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投訴案件后,被投訴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的,旅游投訴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
17、旅游糾紛,泛指在旅游過程中,旅游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矛盾和沖突。( )√
18、協商是指爭議發生后,爭議各方就爭議事項進行磋商,以消除分歧,解決爭議的一方式。( )√
19、協商和調解最主要的區別在協商有第三方的主持。( )×
20、以仲裁機構的組織形式作為標準,仲裁可以分為臨時仲裁和依法仲裁。( )×
21、訴訟主要存在的類別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
22、協商并非法律所規定的必經程序,但調解是法律所規定的必經程序。( )×
23、當旅游者違反合同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產生旅游糾紛,旅行社可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要求賠償。( )√
24、如果旅行社違約,但是沒有給旅游者造成損害,旅游者不能投訴。( )√
25、質監所做出的處理投訴決定的后果不由其自身承擔,因為質監所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26、根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投訴時效為投訴者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內。( )×
27、根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投訴時效為投訴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90天內。( )×
28、根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對于旅游糾紛中責任的承擔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制原則。( )√
29、根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對于旅游糾紛中責任的承擔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制原則。( )×
30、行政處罰不屬于行政制裁的范圍。×
31、行政處罰屬于行政制裁的范圍。( )√
32、導游在旅游過程中,擅自改行程,游客造成了損失。其損失由旅行社來承擔,旅行社不得向導游追償。( )×
33、導游在旅游過程中,因自身的原因給游客造成損失。其損失由其自身承擔,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
34、仲裁是處理特定社會糾紛的一種最有效和最有權威的機制。( )×
35、仲裁是處理特定社會糾紛的一種最有效和最有權威的機制。( )√
36、調解又稱和解,它是解決旅游糾紛經常使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
37、協商最大的特點是無需第三者的介入,完全靠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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