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權
土地承租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定義.這些規定是土地承租權的基本法律依據.
關于土地承租權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1)權利客體 作為土地他項權利的承租權以土地使用權的存在為前提.
(2)權利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取得對土地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權利.基于對標的物的直接支配地位,土地承租權應屬于用益物權的性質.
(3)租金義務 承租人在取得承租權的同時,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履行租金義務是承租權存續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承租人不履行租金義務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關系,從而使承租權歸于終止.
(4)權利期限 "租期"是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條款.在以土地開發為目的的租賃合同中,往往還有關于開發期限和條件的約定.這種約定對于促進土地有效和高效利用,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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