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權糾紛
1、土地侵權糾紛的類型 土地侵權糾紛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如超過批準征地數量占用農民土地,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則構成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侵犯;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設違章建筑,構成對他人之土地使用權的侵犯;違反《電力保護保護》、《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等,在石油、天然氣、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則構成對土地他項權利的侵犯。
2、土地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土地侵權糾紛可采取協商、行政調處解決或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土地侵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或者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因土地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侵犯國有土地所有權、無人使用的國有空地、荒地使用權不按土地侵權糾紛處理。因為無具體利益主體行使救濟權,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用行政手段查處,而不用民事方法。
3、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退還所侵占的土地)、恢復原狀(拆除侵權的建筑物、工作物)、賠償損失等。如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建設導致不能使土地恢復原有用途的,侵權人在履行退還土地或拆除義務時,還應賠償損失。侵權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其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4、確定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 確定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是過錯責任原則。土地侵權案件的判定,在客觀上要求存在行為人侵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他項權利致使權利人受損害的事實,主觀上要求侵權人有過錯。非因過錯造成的特定人的土地權利受損害的,不作為土地侵權,所引起的糾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土地權屬糾紛或者其他民事糾紛處理。這里所說的過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侵害他****利而立意為之(即故意),或者沒有盡到保護他****利應有的注意(即疏忽或懈怠的過失)。
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退還土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侵權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其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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