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成。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與原則
(一)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采購的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
2.公平競爭原則
3.公正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三、政府采購的功能與執行模式
(一)政府采購的功能
1.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2.強化宏觀調控
3.活躍市場經濟
4.推進反腐倡廉
5.保護民族產業
(二)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有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模式。
四、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五、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
六、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二)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監督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三)采購人的內部監督
采購人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應當公開。
(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五)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