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其他結算方式
一、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電匯和信匯兩種。
匯兌結算適用于各種經濟內容的異地提現和結算。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托日期;(9)匯款人簽章。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入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兌的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其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
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款人名稱;(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6)委托日期;(7)收款人簽章。
(三)委托收款的結算規定
1.委托收款辦理方法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能足額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項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有權提出拒絕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付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l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結算規定
托收承付憑證記載事項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4)收款人的名稱和賬號;(5)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6)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8)合同名稱、號碼;(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簽章。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為郵寄和電報,由收款人選用。
(三)托收承付的辦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應將托收憑證并附發運憑證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
2.承付
購貨單位承付貨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驗單承付期為3天,從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l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四、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二)國內信用證的結算方式
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三)國內信用證的辦理基本程序
1.開證
開證行決定受理開證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行議付后,應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
開證行對議付行寄交的憑證、單據等審核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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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