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項選擇題
1.
[1][答案]:A, E
[解析]:
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2][答案]:A, D, E
[解析]:
(1)選項A:《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2)選項BDE:《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3)選項C: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終止。
[3][答案]:D, E
[解析]:
(1)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是一種執行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排除選項AC
(2)《決定書》作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尚未頒布,不可能成為其依據,排除選項B。
[4][答案]:B, C, D
[解析]:
選項AE屬于行政復議“中止”事由。
2.
[1][答案]:B, C
[解析]:
(1)選項A: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外,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也可以作為證人
(2)選項BCDE: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能影響證言的證明力,但不直接導致證據無效。
[2][答案]:C, D, E
[解析]:
(1)各證人的基本情況:周某和毛某等三人與行政訴訟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甲、乙、丙屬于與原告有密切關系的證人,甲所作的是對原告有利的證言,乙、丙所作的是對原告不利的證言;鄭某、魯某是行政執法人員,所作的證言均對行政執法機關有利;毛某等三人、魯某、丙為出庭證人,其他均未出庭。(2)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周某>鄭某,鄭某=甲,丙>甲,毛某等三人>周某,毛某等三人>甲。
[3][答案]:C, E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1)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選項AB錯誤,選項C正確)
(2)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
(3)對檢驗物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
(4)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的合法性”(而非執法主體資格)有異議的(選項D錯誤,選項E正確)
(5)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4][答案]:B, C, D, E
[解析]:
(1)選項A:法庭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須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2)行政訴訟中,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選項B正確),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選項C正確)。(3)選項D: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4)選項E:有新的證據材料可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的,應當再次開庭予以確認。
3.
[1][答案]:B, E
[解析]:
(1)選項AB:散布聞就香公司使用地溝油的行為,是陳文退伙前實施的執行合伙事務行為,應直接視為飯香快餐連鎖店的行為,侵權行為主體為飯香快餐連鎖店
(2)選項CD:陳文的行為是詆毀商譽,侵害名譽權
(3)選項E: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屬于事實行為。
[2][答案]:A
[解析]:
(1)選項AB:聞就香公司將原要約中的代理費用由3萬元變更為2萬元,屬于對原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原要約失效,相應地,其與為民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關系也未建立
(2)選項C:王天有律師能否“代表”博法律師事務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與聞就香公司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能“代理”聞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項,但不能代表聞就香公司
(3)選項D: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4)選項E:表見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權缺失,在本題中,聞就香公司與博法律師事務所已經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王天有律師的代理為有權代理。
[3][答案]:A, D, E
[解析]:
(1)選項A:網民吳石散布了詆毀聞就香公司商譽的信息,其行為構成侵權。(2)選項BE: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在本題中,如果蝴蝶網站及時刪除帖子則不承擔責任,談不上與網民吳石構成共同侵權。(3)選項C: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國家法定假日期間”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屬于不可抗力。(4)選項D:利用網絡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
[4][答案]:B
[解析]:
(1)選項A:蝴蝶網站未及時刪除帖子,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吳石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蝴蝶網站對吳石侵權行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則應與吳石承擔連帶責任。(2)選項BE:散布該謠言是陳文退伙前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應當以飯香快餐連鎖店為侵權人,由其承擔侵權責任。(3)選項CD:聞就香公司與為民律師事務所的合同尚未訂立,談不上違約;在合同磋商過程中,聞就香公司不存在過錯行為,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
[1][答案]:C
[解析]:
(1)借款行為是否符合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而非“股東同意”,選項B錯誤),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在本題中,王某將公司款項借出未履行必要手續,不符合規定。(2)能否以王某為被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該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題中,股東甲公司已經于2007年12月18日請求A公司監事會提起訴訟,但至2008年1月20日仍未得到答復,可以以實施侵害公司利益行為的王某為被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選項C正確,選項A錯誤。(3)能否以乙公司為被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規定的股東亦有權依法定程序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乙公司為A公司股東,對“未經同意”一事應當知情,借款合同無效,乙公司拒不還款行為侵犯A公司合法權益,股東甲公司有權以乙公司為被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4)是否“應當”以王某和乙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在本題中,甲公司有權選擇只向王某或只向乙公司提出請求,選項D錯誤。(5)選項E: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只限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或者“他人”,公司本身不能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
[2][答案]:B, D
[解析]:
(1)選項ABC: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2)選項D: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
(3)選項E: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3][答案]:B, D, E
[解析]:
(1)選項AB:合并各方股東大會批準后,合并協議始得生效。(2)選項CD:合并各方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3)選項E: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
[4][答案]:A, C, D
[解析]:
(1)選項A:解散公司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2)選項B: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選項C: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選項D: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和依法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均作為清算財產
(5)選項E: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5.
[1][答案]:A, D
[解析]:
(1)選項AB:本案涉及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運輸業發票等其他具有抵扣功能的發票
(2)選項CD:浩華公司買的是“真票”,而非“假票”
(3)選項E:本案涉及的是“填好的票”,而非“空白票”。
[2][答案]:E
[解析]: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2)解題的關鍵詞是“案發后”,即成某的行為并不是在征收稅款、發售發票、辦理出口退稅、辦理稅款抵扣過程中發生的。
[3][答案]:B, C, D, E
[解析]:
“情節嚴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選項D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已經超過3年,屬于情節嚴重)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選項C已經超過3人次,屬于情節嚴重)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選項E正確)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選項B正確)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謀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選項A錯誤)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說明:本題提問的是“屬于”情節嚴重的,如果提問“符合規定”的,則選項CD不選)
[4][答案]:B, D
[解析]:
(1)刑事偵查措施通常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而非“舉報人、鄰居”,選項AE錯誤),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搜查(選項B正確),扣押物證、書證,通緝(成某在逃,適用通緝)和辨認。(2)選項C: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而非偵查措施。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