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答案]:A, B, 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2. [答案]:B, C, D, E
[解析]:
選項A: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股票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選項A錯誤。
23. [答案]:B, D
[解析]:
《企業破產法》的第26條的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69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69條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24. [答案]:A, D
[解析]:
(1)選項B:管理人不是破產債權人,不享有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權
(2)選項CD: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只能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25. [答案]:B, C, D
[解析]:
(1)選項A:在重整期間,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審理確認后,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未經請求,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作出裁定)
(2)選項E:管理人在監督期內發現債務人因主觀過錯或客觀原因影響重整計劃執行,但又不至于因此中止重整計劃執行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26. [答案]:B, C
[解析]:
(1)選項AB: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要求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2)選項C: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包括但不限于,①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②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3)選項D: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稅款的,按“逃稅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對超過的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4)選項E: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
27. [答案]:B, E
[解析]:
(1)選項A: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選項C: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3)選項D: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3年。
28. [答案]:B, E
[解析]:
(1)選項A: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對犯罪的外國人使用),管制、拘役均為主刑
(2)選項BC: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選項DE:附加刑(包括“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29. [答案]:A, C, D
[解析]:
(1)選項B:律師作為辯護人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了解有關案情,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許可
(2)選項E: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直接發問。
30. [答案]:A, B, D, E
[解析]:
在刑事訴訟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選項E正確)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選項D正確)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選項B正確)
(6)自然規律和定理(選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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