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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內資企業評估增值的相關稅務處理規定是:
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
(2)綜合調整。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兩種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5.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應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取得的實物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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