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企業的分類
按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可以將企業劃分為法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兩大類。
【考點2】合伙企業的概念
1.合伙企業是契約式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合伙企業人員結構相對穩定,普通合伙人變動不自由。
【考點3】合伙企業的設立
1.有兩個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B.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C.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
3.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用勞務出資(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考點4】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構成。
(2)合伙企業財產獨立于出資人財產,合伙人將其出資投入合伙企業后,便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對外同意,對內通知
注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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