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但是,符合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設定的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預計負債的確認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是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是在企業當前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而非潛在義務。如法律要求企業履行、有關各方合理預期企業應當履行等。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是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
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通常應當結合下列情況加以判斷: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
預計負債的計量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二是預期可獲得補償的處理。
1.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最佳估計數的確定分兩種情況考慮: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即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例如:某公司售出產品發生的保修費用為銷售額的1%至1.5%之間,則最佳估計數的比例應為銷售額的1.25%.
(2)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按涉及的項目多少分別確定:
①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②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2.預期可能獲得補償的處理
當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而且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潛在的臺詞:相關義務已確認為預計負債)。
(三)虧損合同與重組義務
1.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教師補充】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了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和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者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理性經營者假設)
2.重組事項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重組計劃已開始實施,或已向受其影響的各方通告了該計劃的主要內容,從而使各方形成了對該企業將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對于重組有所產生的預計負債金額,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但是,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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