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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
第二節 經濟法的基礎知識
重點掌握:
1、經濟法的本質
2、我國經濟法律的體系構成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定義:經濟法是國家在參與、組織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調整對象:它調整四個方面的經濟關系
1、國民收入分配關系(如稅收、預算)
2、國有財產關系(如國有資產管理)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計劃、調控、金融、投資)
4、市場競爭關系(如反不正當競爭)
我國并沒有一部經濟法典,現在法院也不設經濟審判庭,經濟審判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
二、經濟法的原則
1、國家干預與市場自由相統一原則(歷史)
2、社會利益優先原則(比較于單一利益關系)
3、權力制衡原則(亦要限制政府權力)
4、嚴格責任制原則(追究責任,比較于民法)
理解的要點在“國家干預與市場自由相統一原則”。
三、經濟法學科體系
經濟法體系:請區別學科體系與法律體系,普通學員要掌握的是“法律體系”而非“學科體系”,學科體系是學者進行研究的理論問題。
分論:即組成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各自的特征和彼此關系。
1、經濟組織法(如公司法)
2、宏觀經濟調控法(如證券法、銀行法)
3、市場規制法(如反壟斷法、門檻法)
四、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本質
是指經濟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由國家政權強制力予以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
受客觀物質條件限制的意志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任何經濟法律關系都具有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即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1)國家 2)企業 3)個體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4)公民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行業組織和區域性經濟組織
2、內容:
權利(四項:財產所有權、經濟管理權、經營權、分配權)、
義務(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3、客體:物質財產、非物質的財產(如知識產權)、經濟行為(如加工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定條件:1、國家制定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這是前提條件。
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指能導致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包括行為和事件。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依照自身意愿從事的積極或消極活動,包括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愿所發生的客觀情況,一般指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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