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有協議變更和依法變更(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兩種。
2.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就推定為合同未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變更合同主體。
合同的轉讓,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
(二)合同權利的轉讓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贈與、委托、雇用合同)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途徑: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義務的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例如:過了訴訟時效)。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逾期的利息和擔保),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1.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選擇)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定義: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發生不能履行情況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2.形式: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的法律行為)。
3.法定解除的情形:(選擇題、綜合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商品房買賣為3個月)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辯權:(教材343頁)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攬合同:(教材390頁)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合同解除的期限
(1)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按其要求;
(2)無法定或者約定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5.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6.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債務相互抵銷;
1.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
(3)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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