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學基礎知識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法學基礎知識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法理學、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刑法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法的淵源和體系。
(2)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3)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種類。
(5)民法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6)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7)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8)市場規制法的主要內容。
(9)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10)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權。
(11)行政復議的范圍。
(12)犯罪構成。
(13)發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種類。
2.熟悉的內容
(1)法律部門劃分的基本標準。
(2)法人的條件和種類。
(3)代理終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內容。
(5)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6)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7)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和管轄。
(8)行政復議的機關和參加人。
(9)行政復議的程序。
3.了解的內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調整對象。
(3)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二、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企業與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解決企業與公司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合伙人的出資。
(2)普通合伙企業的實務執行方式。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判斷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債務關系。
(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
(5)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業實務執行及利潤分配的特別規定。
(7)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設立的條件。
(8)股東的出資要求。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10)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召集和表決方式。
(11)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1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4)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16)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17)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累積投票制。
(1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議事規則。
(19)股份轉讓的限制。
(20)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
(21)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22)公司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3)公司清算時財產的分配順序。
(2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和投資總額。
(2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2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決議方式。
(27)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28)根據有關規定,判斷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國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和方式。
(29)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30)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
2.熟悉的內容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
(3)普通合伙企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實施的事務范圍。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5)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特別規定。
(6)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問題。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9)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
(10)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
(11)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組成和召開。
(12)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13)股份轉讓的方式。
(14)公司合并、分立時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期限。
(1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6)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審查。
(1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1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和終止。
(19)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20)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和終止。
3.了解的內容
(1)企業的特征和分類。
(2)企業法的主要內容。
(3)合伙企業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的條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別規定。
(6)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7)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0)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種類。
(12)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選任和職權。
(1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召開和決議。
(1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
(16)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
(17)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召開的條件和決議方式。
(18)股份發行的原則和種類。
(19)公司解散的原因。
(20)公司發起人、股東以及資產評估機構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三、破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破產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破產申請、受理、宣告、清算等破產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解決企業破產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破產界限的確定。
(2)破產案件的管轄。
(3)判斷債權的申報和登記。
(4)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開、職權和決議方式。
(5)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6)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職責。
(7)明確可撤銷行為、破產無效行為及影響債務人財產范圍的其他情形。
(8)區別破產取回權和破產抵銷權。
(9)重整申請的提出及重整期間的效力。
(10)破產和解協議的效力。
(11)破產財產的分配。
2.熟悉的內容
(1)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2)破產債務人的義務。
(3)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4)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約束力。
(5)債務人財產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間及提前終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計劃的制定及執行。
(8)破產和解協議達成的條件。
(9)破產財產的變價。
(10)破產程序的終結。
3.了解的內容
(1)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2)破產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產管理人的產生及其義務。
(4)重整計劃的通過和批準。
(5)破產宣告的程序。
四、物權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物權法律制度的學習,測試考生對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方面的法律規定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物權法的相關知識解決物權的界定、歸屬、用益、擔保等方面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物權的效力。
(2)物權保護的措施和方式。
(3)判斷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4)判斷所有權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5)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6)判斷國家所有權的取得與行使是否合法。
(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確認和期限。
(8)判斷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
(9)擔保物權的效力。
(10)抵押財產的范圍。
(11)判斷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是否合法。
(12)抵押權的效力。
(13)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4)判斷地役權特征、設立、效力及消滅。
2.熟悉的內容
(1)物權的種類。
(2)物權的原則。
(3)不動產登記的基本要求。
(4)動產交付的特殊形態。
(5)判斷所有權行使方式是否合法。
(6)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7)區別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8)判斷擔保合同的效力。
(9)判斷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設立和實現是否合法。
(10)判斷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效力。
(11)判斷留置權的成立和實現是否合法。
3.了解的內容
(1)物權的特點。
(2)特殊登記的類型。
(3)區別征收和征用。
(4)判斷集體所有權的行使是否合法。
(5)相鄰關系的種類。
(6)區別宅基地使用權。
(7)區別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
(8)留置權的效力。
五、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立法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相關知識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判斷一項資產是否屬于國有資產。
(2)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3)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程序。
(4)判斷國家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是否合法。
(5)確定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則。
(6)判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是否合法。
(7)判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是否合法。
2.熟悉的內容
(1)國有資產的種類。
(2)國家出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3)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5)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6)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8)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機制。
六、土地與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土地和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試對我國土地資源的權屬、保護、管理和建設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及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交易管理、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土地和房地產法律知識解決土地使用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國家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
(2)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的基本措施。
(3)建設用地補償的費用范圍、標準和勞動力安置措施。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5)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6)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7)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情形。
2.熟悉的內容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2)基本農田保護的耕地范圍。
(3)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征。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
(6)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
(7)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的情形。
(8)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基本要求。
(9)房地產開發的基本要求。
(10)土地產權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情形和基本要求。
(11)房地產產權登記的基本要求。
3.了解的內容
(1)我國土地管理立法的情況。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含義。
(3)建設用地的權屬關系。
(4)房地產交易的一般規定。
(5)房地產轉讓的形式。
七、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基礎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權屬爭議及其管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辨析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2)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否具備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3)如何確定專利申請的申請日。
(4)如何確定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日。
(5)如何確定專利權的期限。
(6)判斷一種行為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7)判斷一種標志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8)判斷一種商標是否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9)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條件。
(10)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續展期限。
(11)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和適用范圍。
(12)區分著作權人的范圍。
(13)區分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14)判斷著作權的歸屬是否合法。
(15)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2.熟悉的內容
(1)知識產權的含義和特征。
(2)辨析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3)判斷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是否合法。
(4)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5)專利權糾紛的解決途徑。
(6)商標注冊的優先權日。
(7)判斷注冊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是否合法。
(8)判斷一種行為是否侵犯商標專用權。
(10)判斷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行為是否合法。
3.了解的內容
(1)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情況。
(2)申請專利權的程序。
(3)專利復審制度。
(4)專利權的終止情形。
(5)專利權無效的申請和宣告。
(6)商標的種類。
(7)商標注冊的程序。
(8)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情形。
八、證券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證券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證券發行制度、證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機構、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證券法律知識解決證券發行和交易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
(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3)股票發行的條件。
(4)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5)證券承銷的方式。
(6)判斷證券發行失敗的情形。
(7)股份轉讓的限制情形。
(8)股人世發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
(9)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
(10)證券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1)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限。
(12)違法信息披露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時的責任承擔。
(13)判斷欺詐客房的行為。
(14)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15)收購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
(16)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時可以采取的措施。
(17)保薦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
(18)信息披露義務人違法披露或者報送信息的責任。
(19)證券公司非法提供融資融券的責任。
(20)證券公司的挪用客戶資金或者證券的責任。
2.熟悉的內容
(1)《證券法》的調整對象。
(2)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3)證券承銷的期限。
(4)證券交易所暫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5)報送臨時報告的情形。
(6)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和內幕信息范圍。
(7)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8)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豁免申請。
(9)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
3.了解的內容
(1)證券的種類和我國證券立法概況。
(2)股票發行的程序。
(3)發行申請的預披露。
(4)創業板上市交易的條件。
(5)股票上市公告。
(6)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7)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
(8)證券交易所的屬性和職能。
(9)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屬性和職能。
(10)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范圍。
(11)證券業協會的屬性和職能。
九、票據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票據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票據法的基本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依據票據法律知識解決經濟生活中票據使用常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票據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2)票據基礎關系的種類。
(3)票據行為的特征。
(4)票據權利的種類。
(5)票據權利的取得、消滅和轉讓。
(6)票據抗辯的種類。
(7)票據抗辯的限制及其例外。
(8)匯票的出票的規則
(9)匯票追索權的行使條件和規則。
(10)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
2.熟悉的內容
(1)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偽造、變造的相應責任。
(3)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4)匯票背書、承兌、付款的規則。
(5)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付款期限。
(6)支票簽發的禁止性規則。
(7)支票付款的規則。
3.了解的內容
(1)票據的特征。
(2)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原則。
(3)匯票保證的規則。
十、拍賣法律制度
(一)考試的目的
通過對拍賣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拍賣當事人、拍賣標的、拍賣程序以及拍賣效力、法律責任等內容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的拍賣法律知識解決拍賣交易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根據《拍賣法》及相關規定,判斷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和買受人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合法。
(2)拍賣基本程序。
2.熟悉的內容
(1)拍賣票的范圍。
(2)拍賣抵稅財物的特別規定。
3.了解的內容
(1)拍賣的特征和種類。
(2)拍賣企業的設立條件。
(3)委托人、拍賣人的法律責任。
十一、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合同法》總則的考核,測試考生對《合同法》總則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總則知識解決合同訂立、履行和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合同的一般條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條款的基本規定。
(5)辨析無效合同的各類和法律后果。
(6)辨析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種類和法律后果。
(7)判斷合同履行中的三類抗辯權行使是否合法。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9)區別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方式。
(10)保證責任的期限。
(11)判斷定金設定的數量和效力是否合法。
(12)合同轉讓的基本要求。
(13)合同終止的情形。
(14)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
(15)合同爭議和仲裁的時效。
2.熟悉的內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與債的關系。
(3)《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4)合同訂立的形式。
(5)合同訂立的方式。
(6)締約過失責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8)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9)合同的代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規則。
(10)擔任保證人的條件。
(11)判斷合同的變更是否合法。
(12)違約責任的構成。
(13)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3.了解的內容
(1)合同履行的原則。
(2)保證責任的范圍。
十二、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合同法》分則的考核,測試考生對買賣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合同法》分則的知識解決買賣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糾紛解決等方面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判斷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轉移是否合法。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3)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2.熟悉的內容
(1)買賣合同的特征。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3)買賣合同的解除。
(4)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賃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7)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8)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種類。
3.了解的內容
(1)委托合同的條款。
(2)租賃合同的特征。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10類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內容。
十三、稅收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流轉稅、所得稅和稅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稅收法律知識解決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征收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流轉稅的特征和種類。
(2)所得稅的特征和種類。
(3)稅法的構成要素。
(4)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5)增值稅的納稅人和稅率。
(6)增值稅的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含義和范圍。
(7)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8)判斷增值專用發票的開具是否合法。
(9)消費稅的稅目和計稅方法。
(10)營業稅的稅目和稅率。
(11)營業稅的起征點和減免稅。
(1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
(13)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14)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
(15)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稅率。
(16)計算人個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7)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18)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和減免稅政策。
(19)區別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20)稅款執行順序。
(21)區別稅款征收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22)稅款的退還、補繳和追征。
(23)計算稅款征收的滯納金。
(24)偷稅(逃避繳納稅款)、欠稅、騙稅、抗稅的法律責任。
(25)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2.熟悉的內容
(1)稅收的分類。
(2)稅收的特征。
(3)稅收法律關系。
(4)我國稅收立法的情況。
(5)增值稅的特征。
(6)增值稅的減免稅項目。
(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使用范圍。
(8)消費稅的納稅人、稅率和計稅依據。
(9)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0)計算營業稅應納稅額。
(11)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1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和地點。
(13)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1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減免稅政策。
(15)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
(16)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的種類。
(17)稅務管理的內容。
(18)應納稅款的核定情形和方法。
(19)稅款征收方式。
(20)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和管轄。
3.了解的內容
(1)我國稅收體系。
(2)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3)消費稅的概念和特征。
(4)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和減免稅。
(5)營業稅的特征。
(6)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7)財產稅的種類。
(8)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9)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和義務。
十四、資產評估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資產評估機構、人員、業務以及管理等相關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基本立法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在資產評估執業過程中對相關立法的遵守意識和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資產評估管理體制。
(2)區分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
(3)判斷資產評估機構設立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法。
(4)資產評估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5)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6)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具備的執業素質。
(7)判斷一項業務是否屬于必須實施資產評估的業務。
(8)業務約定書的訂立、變更和內容。
(9)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的基本規定。
2.熟悉的內容
(1)判斷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和終止是否合法。
(2)資產評估機構的法律責任。
(3)注冊資產評估師的法律責任。
為服務考生,減少補訂考試用書傳遞環節,考生可登錄資產評估師考試網在線訂購2013年資產評估師考試教材及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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