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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知識產權輔導
五、著作權使用許可、轉讓和限制
(一)著作權的使用許可(重點掌握)
著作權人有權將自己的作品許可他人使用。除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辦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著作權的轉讓(重點掌握)
著作權人可以將法律規定的著作權轉讓給他人。轉讓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作品的名稱;(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3)轉讓價金;(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三)著作權使用的限制(重點掌握)
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述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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