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5】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2)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如果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消滅
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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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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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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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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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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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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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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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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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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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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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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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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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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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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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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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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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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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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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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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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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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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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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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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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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6】票據補救
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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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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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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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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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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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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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7】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偽造--偽造票據本身和偽造票據上的簽名
(1)被偽造人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2)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變造--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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