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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
第三節 民法的基礎知識
三、物權制度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與用益物權比較,擔保物權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物的使用、收益,而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用益物權追求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則追求物的交換價值。(2) 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而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擔保物權的存在以債權人(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前提。(3)用益物權的行使以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為條件,而擔保物權人未必占有標的物。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
1、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地將自己的特定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上述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抵押人和被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質權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轉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3、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為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債務時,有權留置該財產,并就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法交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所有權概念和權能內容(四項: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所有權是財產權利中的核心。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占有
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占有可分為所有人的人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可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法律保護合法占有關系,對非法占有人,則根據占有是惡意還是善意,來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2、使用
即指對物的性能的利用。使用也可分為所有人的使用與非所有人使用、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合法使用受法律保護。
3、收益
即指利用物所取得的經濟利益。收益權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由非所有人行使。
4、處分
即指處置物的法律地位的行為。—般情況下,只有所有人才能行使處分權。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或經所有人同意,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處分權。
(五)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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