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9】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三種情況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歸于消滅。
3.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考點10】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①可以協議補充;②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③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
|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
|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
履行地點不明確
|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確
|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履行方式不明確
|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
|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
【考點11】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向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此時,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
2.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文章:
關注: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成績查詢 合格標準 考試用書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